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甲與徐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37)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九法民初字第05877號
原告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羅玉寨,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顏小輝,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乙。
原告徐某甲訴被告徐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鐘俊、湯世炎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羅玉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乙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日生育小孩徐某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矛盾不斷。原告在與被告的婚姻中從未感到幸福,被告對孩子也未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原、被告于2009年6月分居至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小孩徐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乙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互認識戀愛,2008年6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徐某丙,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徐某丙隨原告一起生活,現就讀于西彭鎮鋁城小學。原、被告因在共同生活中發生矛盾,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離婚。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申請證人張某、宋某某、楊某出庭作證。證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重慶市江津市雙福鎮土堡村*組*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8***7210X)出庭作證,并陳述“我與徐某甲是鄰居,徐某甲與徐某乙基本沒有感情,我與徐某乙不熟,他們應該有兩三年沒有住在一起了,現在好久都沒有看到徐某乙回來了”。證人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鎮鋁城正街*號大石堡小區*幢*單元*,公民身份號碼510222196***180448)出庭作證,并陳述“以前是同事關系(指與原告),在九幾年認識的。他們(原、被告)關系不好,從一些小事就可以看出來。以前孩子還小的時候,我去他們家耍,徐某乙自己玩自己的電腦,有一次徐某乙還自己跑網吧去上網。他們至少有兩三年沒有生活在一起了”。證人楊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鎮鋁城正街*號大石堡小區*幢*單元*,公民身份號碼51022219***90420)出庭作證,并陳述“我們(指與原告)是很久的同事關系。我了解他們的夫妻感情,他們感情不好,好久了他們都沒有住在一起。都只是她們兩母女,是因為感情不好,徐某乙對家庭不負責任,最早從2009年孩子幾個月的時候就沒有住在一起了”。
庭審中,原告陳述無夫妻共同存款,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也無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育了子女,可見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對此雙方均應予以珍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主張與被告自2009年6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除提供證人證言外,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夫妻之間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異產生矛盾在所難免,對此雙方均應當冷靜對待,以解決雙方矛盾、維護家庭的完整性為出發點,相互理解、加強溝通,只要雙方正確對待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彼此珍惜,加強交流,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綜上所述,原告徐某甲認為與被告徐某乙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主張證據不足,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徐某甲與被告徐某乙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徐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娜
人民陪審員 鐘 俊
人民陪審員 湯世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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