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800)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碑刑初字第00023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萬某某,無業。2010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西安市碑林區看守所。
辯護人雷軍宏,陜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碑檢刑訴(2010)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靜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某及其辯護人雷軍宏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萬某某在與被害人孟某閑聊過程中得知,孟某的朋友張某甲所在公司正需要找人幫助索要陜西省某工集團(以下簡稱陜某集團)下屬的省設備安裝工程公司欠該張工作的北京華北某城母線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城公司)的425萬余元欠款,并承諾事成后給予一定數額的提成,萬某某遂表示其在陜某集團有關系,能幫助要回欠款。被害人孟某遂將這一情況告知張某甲,后該張同某城公司副董事長張某乙等人來到西安,與萬某某商談索要欠款及提成事宜。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萬某某在本市碑林區南二環某元酒店***室內,對孟某、張某乙、張某甲等人謊稱通過其努力,建工集團已將300萬元匯到某城公司賬上,并索要提成10萬元,被害人孟某基于信任當場給付萬某某10萬元。后被害人等幾人發現并未有欠款到賬,多次向被告人萬某某詢問未果,遂報案。
庭審中,被告人萬某某拒不認罪,辯稱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其行為亦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萬某某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萬某某在與被害人孟某閑聊過程中得知,孟某的朋友張某甲所在北京華北某城母線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城公司)向陜西省某工集團(以下簡稱陜某集團)下屬的省設備安裝工程公司催要425萬余元欠款,需要找人幫助并承諾事成后給予一定數額的提成,詢問被告人萬某某能否幫忙,萬某某遂表示其在陜某集團有關系,有能力要回欠款。后被告人萬某某通過陜某集團袁某僅打聽到省設備安裝工程公司確有此筆欠款的情況下,于2009年7月31日在本市碑林區南二環某元酒店***室內,對孟某、某城公司副董事長張某乙、某城公司經理張某甲等人謊稱通過其努力,陜某集團已將300萬元匯到某城公司賬上,為答謝幫忙的領導,需要給10萬元好處費。被害人孟某基于信任當場給付萬某某10萬元。后被害人等發現欠款并未到賬,尋找萬某某詢問此事,萬某某不與被害人見面,電話確認此事時,被告人萬某某短信回復:“欠款于6日已解付,隨后把匯款單復印件傳真到你公司”等,繼續蒙騙。后被告人逃逸。案發后,被告人萬某某已將贓款大部分揮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可證:1、報案材料。被害人孟某報案稱,2009年5月其與萬某某結識后,閑聊中得知孟某北京的朋友托其找關系追要該集團欠款,并承諾事成后給予一定數額提成。萬某某隨即表示其在陜某集團有關系,能幫助要回欠款,后萬某某于2009年7月下旬稱將款要到并看到對方將款匯出,并催要提成。后2009年7月31日下午,萬某某在本市碑林區某元酒店***室稱欠款已到,要感謝陜建幫忙的一個總經理,要付給對方好處費,其一時疏忽將自己的10萬元給了萬某某,此后發現該筆匯款至今沒有到,后一直打電話追問萬某某,萬某某避而不見,且孟某了解到萬某某未在陜某集團要款,遂報警。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孟某陳述稱,2009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西安到北京的飛機上認識了一個自稱萬某某的小伙……在聊天途中萬某某得知我的一個朋友(即張某甲)需要找一個和陜某集團有關系的人,好追要該集團欠他們公司的425萬余元款項,并說他有認識陜某集團的朋友,可以幫我朋友要工程款,后給我說事成之后要給他20%的提成,該萬隨后提出要先給他一部分提成,作為跑這事情的前期活動費用,后我和北京那邊都沒有答應,萬某某見狀后就說那他先跑跑看再說。到2009年7月初,萬某某把我、我公司的出納、還有張某甲領到含光路省安裝公司大院,讓我們提的好處費50萬元,說是去給人家領導送錢,他把我們帶過來以后,讓我們在院子里等,他上去了大概有五分鐘就下來了,說是人家領導在開會,我們等了一上午又回了,過了兩天又是這樣,只不過是讓我們在鴻某大酒店等著,他又說領導開會。自始至終我也沒有見到(領導),去了兩次只是在外面轉。在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和我朋友還有萬某某在某元酒店見面,該萬說他已經把款要到,并說看對方將款匯出,當時就急于向我們索要提成。我和朋友說要看到匯票或到賬后再給其提成。在2009年7月31日下午,我們三人再次在某元酒店604房間內見面,該萬聲稱通過他的努力,確實陜某集團已將款匯出,并且只匯了300萬元,他信誓旦旦的告訴我們說他親眼見把300萬元匯出了,現在急需要答謝陜某集團的經辦人,如果不答謝的話后面的125萬余元就再也要不走了。我當時看他說的很認真,就一時疏忽,張某甲說讓我先墊付10萬元現金,我就給了萬某某10萬元,在酒店房間給的,收到錢后萬某某就走了。此后我們一直沒有收到這筆300萬元的匯款,時至今日一直沒有得到這筆款項。此后我一直給萬某某打電話追問情況,萬某某一直躲著我只是給我發幾個短信,讓我們再等等說匯款已經匯出了,后我通過了解陜某集團從沒有萬某某要款這人,后我無法相信就沒有給他付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萬某某供述稱,2009年6月份我和孟某在一起聊天時得知他北京的一個朋友托他找關系向陜某集團要欠款的事,他問我是否有認識的人,我答應幫他問一下……當時我就找朋友問了欠款的事,經過核實確有欠款的事。到了7月6號孟某就約我與北京的姓張的朋友,在含光路的鴻某大酒店談要貨款的事,并說事成之后好好答謝。第二天我帶張某乙、孟某、張某甲到南二環鐵通大廈陜某集團設備安裝公司的袁某,見面后袁某說資料他都調過了,答應給公司領導說說這事。當時是張某甲說他是北京公司的總經理能做主,公章在他這里。后我、袁某、張某甲在公司辦理結款的事,孟某和張某乙就回酒店了。因為手續要陜某集團安裝公司的張義光總經理簽字,可張義光在上海出差,只能等他回來。當時對方要結清全部欠款,因為張義光沒答應,就說先給300萬。后就協商此事,到了7月下旬,我就給孟某發短信說300萬由財務上匯出,要提成的事我說過。后來幾天我就和袁某一起去了南二環的某元酒店6樓找孟某,當時張某乙、張某甲也在酒店。我說欠款已到了,為答謝幫忙的老總,要先付好處費10萬元,不然事情就不好辦,我就給他說的很誠懇,孟某就先給了我10萬元,我拿了錢就走了,后來因手續和付款數有問題就一直沒付。4、證人證言。①證人張某甲陳述稱,2009年6月份的一天,孟某給我公司的張某乙打電話說,他認識一個叫萬某某的人,說是認識陜某集團的人,可以幫我們公司要陜某集團欠我們的公司的貨款,后我們就在2009年7月的一天,我、張某乙和朋友孟某及萬某某在某元酒店見面并互相介紹認識后,萬某某當時說他認識陜某集團的一個二公司叫“張藝某”總經理和集團的袁某處長,在一周內能幫我們把款要回來,但是要給他一定的提成,具體提成數額一直在變,提成從50萬漲到80萬左右。后在2009年7月下旬,萬某某在陜某集團樓下一茶館內告訴我說款已經匯出,后該萬就到某元酒店給我、張某乙和朋友孟某說款300萬已經匯出,就向我們索要提成的事情。后來我說要等款到帳后或讓我看到匯款憑證后我才可以給你提成,談了很長時間,該萬說你要不就先給我提成,要不后面的100多萬元你們就不要要了,我們中午吃完飯后,我朋友孟某見萬某某說話相當可信,就拿十萬元整現金在酒店房間內給了萬某某,當時我們都在場,隨后萬某某拿了錢后就走了。后來我們查了款一直沒有到賬,經幾次聯系該萬說你們再等等,一拖再拖后我們就感覺上當受騙了。②證人袁某陳述稱,大概2009年6月份,萬某某說省安裝公司欠他公司材料款400多萬元,問我能否找人幫其催要欠款,我當時答應他問一問……我就幫他問了一下,當時核實了有欠款的事實,讓他通知欠款單位來省安裝公司核對欠款數額并協調付款金額,可是對方一直沒有來人,過了一周來個一個總經理(姓張,具體叫啥記不清了),他當時來沒有帶任何證件,也只說要欠款的事情。在這期間萬某某經常打電話不要讓我和張經理接觸,我問為什么,當時該萬說他的公司準備收購這家要欠款的公司,我給萬說這個錢不太好要,萬說不要著急,過幾天再想其他辦法。過了一周多,我問萬這個事情有沒有好的辦法,萬說我已經通過上面的領導想辦法了,你不用再管了。又過了幾天,萬和張經理約我見面,萬給我說他已經找好關系答應給300萬,這兩天就付款,讓我陪著張經理在南二環國美樓上一茶秀內等了兩三天,然后我就沒有再過問過這個事情。又過了大概一個月,萬讓他弟弟帶孟總和我見面,我才知道萬拿了孟總10萬元錢,我就打電話問萬是怎么回事,萬說這是他們公司來西安要錢在西安的花銷,我問他這事怎么處理,他說你不要管了,他已經通過中大國際的老板找到市委孫清云書記收拾安裝公司的相關領導。從此以后這個事情我就再沒有過問。我沒有向萬說過要好處費的事,當時辦這個事的時候,我說是公對公,我不收對方一分錢的費用,他們北京公司的張總也在場。我沒有能力幫其索要欠款,我只是幫萬通過熟人在財務上了解欠款信息,具體操作我沒有介入。③證人劉某陳述稱,2009年7月31日孟總給我講急需要用10萬元給一個叫萬總的人,于是我于2009年7月31日下午2時去銀行取出了10萬元人民幣現金交給了孟總,我已將取款憑證調出交給有關部門。④證人張某乙陳述稱,7月份我和我公司的銷售經理張某甲一塊來到了西安,在某元酒店由孟某引見了一個叫萬某某的人,他說催款的事可以辦,但要提成,他說他認識總公司老總什么的,還有什么處長,后來他還真領來一人說是什么處長,也不做具體介紹,也沒有留什么聯系方式。到了7月底的時候萬某某在某元酒店親口告訴我們貨款已匯出,300萬。他向我們要提成,并強調現在不給提成,那么剩余的100余萬元的尾款就無法催要了。萬某某信誓旦旦的告訴我們錢確已匯出,我們堅持見到貨款確已到賬后再給提成,萬某某不依,說至少應把他應得的10萬元給他先提出來給付。這事僵持不下,后來孟某見萬某某態度真切,就提出說如不行先給萬10萬元,也是為了下面的催款順利些。我們公司財務當時相當困難,然后孟某就讓他會計先從他公司賬上支了10萬元交給萬某某,然后萬就聯系不上了。后來我們查賬萬某某所說的匯出300萬元根本就是沒有的事,我們意識到被騙了,所以才報案了。5、抓獲經過。證實2010年4月16日被害人孟某報警后,紅纓路派出所經審查于5月31日立案偵查,并當日對萬進行上網追逃。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高麗營派出所在盤查時將萬某某抓獲,并于2010年6月移送西安警方。6、提取筆錄。證實2010年6月25日紅纓路派出所民警從孟某提供的手機號為159****1199手機上提取被告人萬某某使用號碼為139****3612的手機發給孟某的短信時間及內容:①2009年8月10日22時51分:沒有,他們在活動,晚上務必把匯款單拿來,我也在等。②2009年8月11日10時54分:我再讓把匯款單傳真到北京,你們再等等。③2009年8月11日11時24分:好的,等我把匯款單復印件拿上,然后給你電話。④2009年8月11日12時09分:孟總資金確認已經解付,是六號解付的。我們在吃飯,下午把匯款單傳真到公司并復印一份。放心吃飯吧。7、取款憑證。系證人劉某在工商銀行取款10萬元憑證,與其證言可相互印證。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萬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萬某某關于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關于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事實不僅有被害人孟某報案材料及陳某還有證人張某甲、張某乙、袁某等證言及被告人萬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等證據佐證,故被告人萬某某辯護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并處罰金3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未追回贓款依法予以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古曉曦
人民陪審員 閆 玲
人民陪審員 馮萬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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