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2776)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三終字第0012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經開區**路*段**國際*座**樓*****號。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濤,陜西同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雷軍宏,陜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濤,被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雷軍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馬某某系某某公司股東,某某公司于2009年3月1日任命馬某某為公司的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在馬某某任職期間,于2009年3月3日向李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幣15萬元整。約定每月支付1萬元費用”,借款人為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辦人為馬某某,借條上加蓋有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同年3月23日,馬某某又向李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幣30萬元整。約定每月支付1.8萬元費用”,借款人為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辦人為馬某某,借條上同樣加蓋有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李某某據此借條向某某公司主張權利。庭審中,某某公司認可馬某某在公司的身份,亦認可借條上所蓋財務專用章的真實性,并稱馬某某作為股東向公司出資的45萬元,該出資行為發生在李某某與某某公司的借款行為之前,馬某某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將私人借款轉嫁到公司,某某公司并未收到李某某的借款。某某公司稱就馬某某的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要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未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案材料。
另查,馬某某就本案訴爭到庭后陳述,其至今為某某公司的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借條上的內容系其書寫,經辦人處系其簽字,財務專用章系其所蓋。借款原因系當時公司在灞橋區梁家街*組有個項目,其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去籌備前期開發所需資金遂向李某某借款,款項全部用于前期開發投資項目上,所有的支出法定代表人全國安都清楚。就其作為某某公司股東,股東出資一事系公司內部事宜,與李某某的借款無關。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李某某依據借條向某某公司主張權利,某某公司認可馬某某系其公司股東,亦認可借條上所蓋其財務專用章的真實性,該公章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在某某公司未有其它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李某某所主張的借款本金45萬元,某某公司應予支付。關于某某公司辯稱馬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私人借款轉嫁公司涉嫌經濟犯罪事宜,未提供證據證明,馬某某作為某某公司股東,股東內部出資問題不具有對抗外部借款的效力。關于李某某主張的日利息547560元,高于法律規定,應予調整,具體自2009年4月計算至2013年3月,以4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進行計算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45萬元。二、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某某支付借款利息(自2009年4月計算至2013年3月,以4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標準進行計算)。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76元(李某某已預交),由李某某負擔4546元,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9230元,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部分于上訴付款時一并向李某某支付。
宣判后,上訴人某某公司不服原審服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某某公司與李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所依據的是蓋有某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借條,而對該借款的來源、交付形式、資金流向未做調查。且馬某某拖欠某某公司入股款,利用某某公司股東及公司職務的身份向李某某借款完成入股,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該借款行為不能代表某某公司。2、原審程序違法。原審未讓某某公司對馬某某的調查筆錄進行質證,剝奪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質證權利。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答辯稱,本案借貸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清晰,程序合法。馬某某的身份應報送公安機關。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馬某某出庭陳述如下事實:1、原審法院對馬某某所做的調查筆錄真實。2、某某公司向李某某的借款已入某某公司賬,該借款已經用在恒利公司項目上,相關票據在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處。3、關于馬某某向某某公司入股的問題是馬某某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之間的事,與本案無關。本院另查明馬某某現仍是某某公司股東,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其在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財務、融資及對外簽訂合同。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李某某依據借條向某某公司主張權利,某某公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審依據借條,判決某某公司向李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然,某某公司上訴認為,原審沒有審查該借款的來源、交付形式、資金流向,不能充分證明借款事實。本院通過審查,原審對于資金來源及交付方式都已經做了調查。至于上訴人稱馬某某為完成對某某公司的入股,利用職務之便向李某某借款,馬某某該行為涉嫌經濟犯罪的說法。因某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說法,故原審沒有采納其該辯稱并無不當。關于某某公司認為原審程序違法一節,因原審判決某某公司向李某某償還借款依據的是借條,而原審對馬某某的調查筆錄是進一步證實借條形成原因等事實,并不是判定某某公司償還借款的主要證據。二審又對馬某某做了充分的調查,馬某某在二審中認可一審對其的調查筆錄,并對借款形成的原因、過程又做了補充說明,且一審未對馬某某調查筆錄當庭質證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因此,上訴人依據原審沒有將馬某某的調查筆錄進行質證要求二審發回重審,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3776元(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西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洪
代理審判員 馬志超
代理審判員 陳 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鳳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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