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某與遼中縣長灘鎮某兀村民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9閱讀量:(1656)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經開民初字第00862號
原告:方某某,男,住址遼寧省遼中縣。
委托代理人:王金明,遼寧名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中縣長灘鎮某兀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遼寧省遼中縣。
負責人:李某,村主任。
原告方某某與被告遼中縣長灘鎮某兀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兀村委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峰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明,被告某兀村委會的負責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某訴稱,2004年至2005年,原告所在的某兀村進行土地家庭承包(俗稱二輪承包),承包期限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計23年。每人承包地0.45畝。當時很多村民承包地后不愿種,就進行轉包和轉讓。原告當時承包了18口人的土地,其中有方志某2口人的土地(承包費792元、贖地款),方某濤2口人的土地(承包費792元、贖地款),方修某2口人的土地(承包費792元、贖地款),方某政3口人的土地(承包費1188元、贖地款),方某華3口人的土地(承包費1188元、贖地款),王某國2口人的土地(承包費792元、贖地款),匡某某2口人的土地(承包費792元、贖地款),王某庚1口人的土地(承包費396元、贖地款),馬某春1口人的土地(承包費396元、贖地款),再加上原告自己家4口人的土地(承包費1584元),一共22口人的土地,面積為9.9畝,金額為8712元。其中原告轉包其他九戶村民土地的年限為23年,23年的轉包費7128元是由原告一次性交給村委會,有村委會出具的專用收款收據為證。
原告承接轉包土地后,除了向尋委會交納23年的承包費,又同時向被轉包戶每人支付100元的其他費用。在某兀村類似原告這樣轉包土地有很多戶,均是按照原告的做法承接轉包土地的。
2014年,某兀村修農田作業路,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5.85畝。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征地補償費每畝14300元,5.85畝的土地征用補償款為83655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處要求領取該筆費用,村領導告訴原告被征用的土地是原告轉包九戶村民的土地,他們不同意將此款發放給原告,因存在爭議暫時不能發給原告。2015年1月23日,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將該款發放給其他九戶村民。原告依照法律規定,轉包了被征用的土地,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承包者和合法經營者,該土地被征用的補償費應由原告所得。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將強行發放給九戶村民的土地補償款返還給原告。故請求判令:1、被告給付原告征地補償款83655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某兀村委會辯稱,由于原告與其他方在2005年量化土地時沒有合同,也沒到村委會備案。經村委會向鎮政府請示,決定按照村里大多數10年承包期限為準,按照流轉期限10年來發放補償款。10年內的補償款歸原告,超出10年的部分按照人口數平均分配補償款。
經審理查明,方某某系某兀村村民。2004年,某兀村進行二輪土地承包。2004年年底,因村民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承包地少,村里決定將發包給其他村民的村里土地贖回。如村民需要土地,則按照每人0.45畝土地,贖地款396元由村民交納給村里,承包期限從200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份,因其他9戶村民不愿種地,方某某與該9戶達成口頭協議,由方某某交納這9戶的贖地款,贖回的坐落于該村小亮子地塊的土地由方某某統一經營。后方某某向某兀村委會交納自己家(4口人)和其他9戶(18口人)共計22口人的贖地款8712元。這10戶土地具體四至不清,全部由方某某耕種。
2013年年中,因修路占用上述土地5.85畝。2013年,政府按照每畝1800元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發放,該款經由某兀村委會給付方某某。2014年11月,政府按照每畝每年1100元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發放從2014年到2026年,5.85畝的土地補償款83655元。該款已經下發到某兀村委會。因方某某與其他9戶村民就如何發放該筆款項發生爭議,某兀村委會按照長灘鎮政府的指示將2015年至2026年的土地補償款按照22口人平均分配后,將土地補償款分發給其他9戶村民。因方某某對某兀村委會發放土地補償款有異議,至今未取剩余土地補償款。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土地補償款83655元系因政府征用某兀村5.85畝土地所發放?!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方某某主張征用的5.85畝土地補償款全部歸其所有,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其已通過轉讓方式依法從其他9戶村民處全部取得該5.8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某兀村委會同意將2014年度的土地補償款給付方某某及將2015年至2026年的土地補償款按照人口平均分給10戶村民并無不當。綜上,對方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遼中縣長灘鎮某兀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方某某土地補償款20475元(1100元×5.85畝+1100元×5.85畝×12年/22口人×4口人)。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方某某負擔708元、被告遼中縣長灘鎮某兀村民委員會負擔22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937.50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峰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鄒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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