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趙某甲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2閱讀量:(2831)
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閩0921民初3050號
原告趙某某,戶籍地霞浦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繆前衛,福建名仕(寧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模板工,住霞浦縣。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趙某甲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云珍,被告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主張:1.承包經營權享有共有權;2.判令趙某甲向其返還代領的征地補償款14264.15元;3.確認趙某甲名下因解除集體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所征地補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為其所有。事實和理由:其與趙某甲系父女關系,系霞浦縣松港街道利埕村福鼎樓自然村村民。1994年,其家庭以父親趙某甲為戶主承包了利埕村2.2畝責任田,當時××,其對承包田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即0.55畝(有霞浦縣松港街道利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為據)。其父母于1995年10月10日經霞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其隨母親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將戶口從趙某甲處遷出,現其已成年。2015年,其得知利埕村福鼎樓自然村于2016年因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曾向包括其在內的村集體成員按人頭發放征地補償款,而其所應分配補償款14264.15元已由趙某甲代領。其即向趙某甲要求返還,但遭趙某甲無理拒絕。另于2014年,霞浦縣政府征收松港街道利埕村集體土地,其中包括其家庭戶所承包的土地2.2畝。此次征收政府決定形成征地補償方案,由家庭承包戶與利埕村委會簽訂《解除承包經營合同書》并按議定標準發放補償款。現利埕村除原告家庭戶外的其他承包經營戶均與村委會簽訂了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并領取相應補償款,而趙某甲作為戶主卻因拒不認可其在該補償款中應得份額而故意不簽并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其無法領取其名下0.55畝承包地的征地補償款,造成其合法權益無法實現,故要求予以確定。趙某甲辯稱,趙某某系其婚生女兒,若趙某某要分承包地的款項,要親自到庭承
趙某甲辯稱,趙某某系其婚生女兒,若趙某某要分承包地的款項,要親自到庭承認我這個父親,并保證今后需盡贍養義務,才能享有該項份額;如果不承認,趙某某的這份土地份額其將返還給村集體。關于第二項訴請,其有領過該款,但具體全額是多少記不清了,該款已經用于支付其父親醫療費了,就算是趙某某盡孝心,其不同意返還;關于第三項主張,責任田趙某某有1/4的份額,但該責任田現利埕村與縣政府征收還存在一些糾紛,協議尚未實際簽訂,征收款也未領到,且其中0.5畝要拿去補償其兄弟置換其宅基地的損失。
村福鼎樓村民小組村民。1994年以趙某甲為戶主(××)承包了松港街道利埕村2.2畝責任田,趙某某屬于家庭成員之一。2015年松港街道利埕村福鼎樓自然村因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曾向村集體成員按人頭發放征地補償款,趙某某應分配補償款14264.15元,該款項已由趙某甲代領,現尚未支付給趙某某。2016年9月5日趙某某以征地補償款被趙某甲占有及確認趙某甲名下因解除集體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所征地補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為其所有為由,訴訟本院。以上事實,雙方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趙某甲與趙某某系父女,1994年,趙某某所在家庭以趙某甲為戶主承包了利埕村2.2畝責任田,××,趙某某對承包田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趙某甲無理由占有趙某某14264.15元,事實清楚,應當及時返還。現趙某某主張要求趙某甲返還占用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由于責任田尚未被政府征收,責任田屬于四人共有,趙某某要求確認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所征地補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為其所有,現難以明確,故不予支持。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甲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趙某某14264.15元。
二、駁回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7元,本院依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78元,由趙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方法:到本院領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到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 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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