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7閱讀量:(1589)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六裕刑初字第0024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因犯強奸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程楊,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14)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及辯護人程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9時,被告人石某駕駛皖N*****號正三輪摩托車,沿本市X017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9KM+100M處,撞上行人許丙銀,致許當場死亡,后石某駕車逃離現場。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石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以及書證事故責任認定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石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本次犯罪系過失犯罪,且當庭自愿認罪;2、民事部分已經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9時,被告人石某駕駛皖N*****號正三輪摩托車,沿本市X017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9KM+100M處,撞上行人許丙銀,致許當場死亡,后石某駕車逃離現場。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石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與被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且履行,被害方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沈某、張某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書證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鑒于被告人與被害方就民事賠償已協商解決,且得到被害方的諒解,當庭自愿認罪,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世瓊
審 判 員 張 萍
人民陪審員 劉 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湯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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