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671)
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莘民一初字第1128號
原告王某,女,農民。
委托代理人石陳榮,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農民。
委托代理人路璐,山東莘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0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4月29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孩子劉某乙。婚前雙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感情更加惡化,被告對孩子不管不顧,對家庭不盡責任,雙方缺乏溝通,結婚多年,沒有正常夫妻生活,現已分居兩年,感情確已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婚生孩子,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劉某甲辯稱,原被告2010年經人介紹認識并訂婚,訂婚后經常聯系,二人關系很好,××××年××月××日在自愿情況下登記結婚,2011年4月29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2012年2月1日婚生孩子劉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希望法院多做和好工作。
經審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訂婚,××××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4月29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2012年2月1日婚生男孩劉某乙,現隨被告生活。婚后雙方共同在外打工,雙方感情尚可,沒有發生大的、不可調和的矛盾,2015年5月7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婚生男孩,被告支付撫養費。庭審中,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和好愿望強烈,原告未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以上事實有書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沒有發生大的矛盾,雙方應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且雙方生育孩子,孩子現在年幼,原被告應共同努力為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不能動輒就起訴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明久
審 判 員 謝洪旭
人民陪審員 王守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馮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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