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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姑蘇商初字第0058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見濤,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楊,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干將西路***號。
負責人席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蘇胡文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浦莉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見濤、被告太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將蘇E×××××小車輛分別于2011年3月28日向被告投保交強險及2011年8月18日向被告投保商業(yè)險,并依約支付了相應保險費用。2011年12月31日23時10分左右,原告駕駛投保車輛沿鄭州繞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張振偉駕駛的豫A×××××小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70000元、施救費5000元,后在交警部門的調(diào)解下,原告賠償張振偉車輛損失7500元及豫A×××××車上人員馬少波醫(yī)療等費用17500元。上述事故發(fā)生時間原告所投保險種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及時向被告報險并辦理理賠手續(xù),被告卻拒絕賠付。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險賠償金7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金3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保公司辯稱:1、根據(jù)事故交通認定書認定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無法判定肇事狀態(tài),社會危害性大,屬于逃逸,本公司拒賠。2、對于具體項目及標準,應按雙方保險合同約定進行。3、本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原告為其名下的牌號為蘇E×××××的車輛與被告簽訂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188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與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為自2011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2年8月18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五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第七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第十五條約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照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六條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第七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1年3月28日,原告為其名下的牌號為蘇E×××××的車輛向被告投保了保險期限自2011年3月29日零時起至2012年3月28日24時止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2011年12月31日23時10分左右,原告駕駛投保車輛沿鄭州繞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張振偉駕駛的豫A×××××小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兩機動車損壞、豫A×××××號貨車乘車人馬少波受傷。發(fā)生事故后,張某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振偉無責任。馬少波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在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調(diào)解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張某某一次性賠償馬少波醫(yī)療費、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共計壹萬柒仟伍佰元整,并賠償張振偉車損費共計柒仟伍佰元整。張某某車損自負,施救費、停車費由張某某負擔,此事故到此終結,今后當事人各方互不追究任何經(jīng)濟及其它責任。2012年1月13日,張某某將上述應支付給馬少波的醫(yī)療費、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共計壹萬柒仟伍佰元付清,在當日,張某某又將賠償張振偉的車損費柒仟伍佰元付清。
事發(fā)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要求被告按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遭被告拒賠,理由是條款責任免除。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車輛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出險車輛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輛估損單、汽車配件及修理費發(fā)票、高速搶救施救費發(fā)票、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鄭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證、醫(yī)藥費費用匯總表、門診費發(fā)票、住院費發(fā)票、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車輛定損單)、住院病人門(急)診病案單、第一五三醫(yī)院入院記錄、長期醫(yī)囑記錄單、臨時醫(yī)囑記錄單、藥費費用清單、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書、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蘇州城市早八點2014年3月27日第4版關于交通肇事后棄車逃逸保險公司免責的報道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與商業(yè)保險合同(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張某某持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離現(xiàn)場。被告本應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受害人先行賠償,但在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肇事逃逸的情況下可賦予保險公司向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臋嗬1槐kU車輛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載明義務或逃避責任追究之動機,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其社會危害性與醉酒、無證駕駛在本質(zhì)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應當使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原告駕駛投保車輛蘇E×××××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并在肇事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故根據(jù)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約定屬于免責范圍,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在合同條款中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對包含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對原告代理人辯解該保險系在4S店推薦下購買的保險,保險公司未向原告本人盡到提示免責條款的義務,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且事故發(fā)生在夜里,原告本人受傷,原告知道追尾別人是其責任,怕挨打,所以就棄車逃離現(xiàn)場的辯解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本人未受重傷,也未及時就醫(yī),又無其他人員受傷急需搶救需離開現(xiàn)場的情況下棄車離開現(xiàn)場,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故對原告的上述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園區(qū)支行;帳號:10×××99。
審判員 浦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尤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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