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276)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棲邁民初字第443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薛**,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韜,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系同事于2007年相識,2009年上半年確定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月**日生女兒林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缺少有效溝通,被告對家庭缺少關愛,致夫妻關系淡漠。雙方現已無法正常溝通,同在屋檐下,卻形同陌路。從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即過著分居生活,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讓原告很疲憊。現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女兒林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林某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婚后被告對家庭的關愛并不少,為家庭付出了所有,被告在單位所有的苦活累活都接手干,就是為了增加收入補貼家用。被告有著傳統的思想,認為男主外,女主內,原告認為被告不做家務、不主動關心原告母女,今后被告可以作出改變,多做家務多關心原告母女。原、被告之間沒有原則性矛盾,2013年年底前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雙方發生矛盾是因傳言原告與一單位男同事有不正當關系,但被告對此并未糾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關系,于2007年相識,2009年上半年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月**日生女兒林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底,因原告與單位男同事有傳聞致原、被告發生矛盾,后原、被告缺少溝通,原告于2014年8月初回其父母家居住。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婚生女的出生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林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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