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893)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虎刑初字第00231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2015年3月1日被留置盤問,次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方明星,江蘇經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以虎檢訴刑訴(2015)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曉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方明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于2015年3月1日傍晚在本市虎丘區獅山路江蘇銀行門口,因停車與被害人趙某某發生糾紛后,毆打被害人趙某某致其兩顆牙齒掉落。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及公訴意見,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并宣讀和出示了相關的證據材料。
被告人吳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方明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案發后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起,被害人對引發犯罪也有過錯,故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吳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傍晚,被告人吳某某在蘇州市虎丘區獅山路江蘇銀行門口,因停車問題與停車場保安趙某某發生口角,后雙方發生沖突,沖突中導致被害人趙某某牙齒掉落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其自愿認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王某某、邱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人身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害人病歷資料,刑事和解協議、諒解書、收條以及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鑒于被告人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又鑒于被告人吳某某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在庭審中能夠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起,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吳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性質、情節,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但被告人吳某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本院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治犯罪,對被告人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盼盼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吳曉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