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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興民二初字第97號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住所地興業縣××號。
法定代表人徐X,女,行長。
委托代理人黃光新,廣西聰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X,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興業縣××鎮××號,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綜合辦公室管理員。
被告徐X正,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廣西××高峰××村野貓嶺××號。
被告呂X杏(系徐X正妻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籍貫廣西北流市塘岸鎮石羊街*號,現住廣西××高峰××村野貓嶺××號。
被告徐X容,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西××高峰鎮。
被告謝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西××北市鎮長××村長××隊××號。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與被告徐X正、呂X杏、徐X容、謝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立標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梁鋒、人民陪審員羅曉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梁艷擔任法庭記錄。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馮秋、被告謝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正、呂X杏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被告徐X容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訴稱,2011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徐X容、徐X正、謝X及他們的配偶簽訂了《中國XX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以被告徐X容、徐X正、謝X三人為成員成立聯保小組,從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在這期間內原告可以根據該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其他任一成員都自愿為原告向該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原告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原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2011年4月29日,以被告徐X正作為申請人與其妻子呂X杏向原告遞交了一份《中國XX銀行農戶/商戶聯保小額貸款申請表》,向原告申請發放50000元貸款用來購買飼料。當日,原告與被告徐X正、呂燕簽訂了《中國XX銀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徐X正發放50000元貸款,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4.4%,貸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人自愿按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在上述合同中,被告呂X杏作為被告徐X正的妻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并認可合同。簽約當天,原告即依約發放了50000元的小額貸款給被告徐X正。然而被告徐X正、呂X杏卻沒有誠信履約,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到2013年3月4日止,被告徐X正、呂X杏已拖欠本金28439元、利息7555.52元。該聯保小組的其他成員被告徐X容、謝X也沒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代為償還該借款本息,造成該借款至今已逾期未還。原告聘請律師代理,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元。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一、由上述四被告共同償還貸款本金28439元給原告。二、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支付以貸款本金2843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4%加收50%計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給原告(利息的計算到2013年3月4日為7555.52元)。三、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支付上述四被告違約致使原告為實現該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1500元給原告。四、上述四被告對上述一、二、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案的訴訟費用均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為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變更通知書,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法定負責人身份證明,證明徐梅為原告方法定代表人;3、被告身份證,證明被告身份情況;4、中國XX銀行農戶/商戶聯保小額貸款申請表,證明被告徐X正、呂X杏向原告申請小額貸款5萬元;5、中國XX銀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證明四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在雙方約定的期限范圍自愿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借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6、中國XX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小額貸款放款單、中國XX銀行個人信貸分期還款計劃表,證明原告已向被告徐X正發放了伍萬元小額貸款,并證明被告徐X正分期還款數額;7、委托代理合同,證明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用;8、貸款本息清單,證明被告所欠本金和利息。
被告徐X正、呂X杏、徐X容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被告謝X辨稱,對于第一、第二條四個共同償還的,其有意見,對第三條的律師代理費和第四條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也不認同。因為銀行有點違規操作本單貸款的,所以其不認同聯保協議。被告申請的是商戶聯保,需要商戶證明,提供有營業執照,當時營業執照的負責人不是其,信貸員和被告徐X容告訴其簽名是沒有責任的,只給其看簽名的那張,不給其看其他的內容,銀行直到十月追不到錢才給其看聯保協議,如果當時給其看全部的協議內容,其是不會簽字的,其覺得她們對其有隱瞞。銀行也沒有嚴格審查,營業執照和簽名人不符,居然還可以放貸款,所以其不認可這個協議的有效性。
被告謝X為其辨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經開庭質證,被告謝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6無異議。對上述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謝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3、5、7、8有異議,認為證據3沒有被告徐X容的身份證的在證據,其不承認證據5的聯保協議內容,聯保是無效的,借款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不是很合適,其不認可合同的利率,證據7的律師費有異議,證據8的具體還款情況,其不清楚,被告徐X正認可與否與其無關。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3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是真實的,證據5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小額聯保協議書均原、被告簽字訂立的,是真實的,證據7也是真實的,證據8是被告還款憑證和清單,均為真實的,故對上述真實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1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徐X容、徐X正、謝X及他們的配偶簽訂了《中國XX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以被告徐X容、徐X正、謝X三人為成員成立聯保小組,從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在這期間內原告可以根據該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其他任一成員都自愿為原告向該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原告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原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2011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徐X正簽訂了《中國XX銀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徐X正發放50000元貸款,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4.4%,貸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人自愿按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被告呂X杏(被告徐X正的妻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并認可合同,當天,原告即依約發放了50000元的小額貸款給被告徐X正。借款后,被告徐X正于2011年8月29日、8月30日、9月29日、10月3日、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29日、12月20日分別歸還了本金180.99元、5113.2元、348.17元、5009.55元、6.25元、5415.76元、173.88元、5313.2元,并陸續歸還了利息3846.12元,其余本息則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歸還,截止2013年3月4日止,尚欠本金28439元、利息7555.52元。原告因訴訟聘請律師,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小額聯保貸款合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已依約向被告徐X正、呂X杏夫婦發放了貸款,被告徐X正、呂X杏應依約履行按期還款付息的義務,至2013年3月4日,被告徐X正、呂X杏尚欠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貸款本金28439元、利息7555.52元,被告徐X正、呂X杏應歸還所欠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本金28439元和利息,至2013年3月4日止所欠利息額為7555.52元,2013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43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4%加收50%計算,并應依約賠償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師費1500元的損失給原告,被告徐X容和被告謝X則應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正、呂X杏應歸還借款本金28439元給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
二、被告徐X正、呂X杏支付借款利息給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利息的計算辦法:至2013年3月4日止結欠利息7555.52元,從2013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應以2843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4%加收50%計算);
三、由被告徐X正、呂X杏賠償律師費損失1500元給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縣支行;
四、被告徐X容、謝X對上述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740元,由被告徐X正、呂X杏、徐X容、謝X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40元(受理費戶名: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20―40520101200****,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玉林某某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梁立標
審 判 員 梁 鋒
人民陪審員 羅 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書 記 員 梁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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