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與陸某東、陳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70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庫民初字第1805號
原告姜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紅春,新疆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東,男,漢族。
被告陳某,女,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賀翔,新疆騰格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某訴被告陸某東、陳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道陽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紅春、被告陸某東、陳某委托代理人賀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陸某東承包外墻保溫工程后,聘請原告從事現場管理工作,后經雙方結算,陸某東應當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0元,2013年2月7日,陸某東向原告出具欠條,約定2013年4月30日付清該欠款。后陸某東并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欠款,陸某東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陸某東與陳某系夫妻關系,陳某應當與陸某東共同承擔債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21523元(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利率為一至五年基準利率5.75%上浮50%)
被告陸某東、陳某辯稱,根據欠條內容原告和被告陸某東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不是勞務合同關系;兩被告雖然是夫妻,但是,該筆欠款是被告陸某東從原告處借來用于工程建設所欠,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陳某也沒有使用過該筆款項,該筆款項應是被告陸某東的個人債務與被告陳某無關;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原告基于合同關系而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陸某東向原告出具內容為“欠姜某現金12萬元,在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的欠條。因被告至今未還,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陸某東、陳某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欠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陸某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有被告陸某東出具的欠條為憑,被告陸某東理應按照約定及時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陸某東支付欠款1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因本案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原告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及被告陸某東的欠款糾紛發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陳某應對訴爭欠款及損失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某東、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姜某欠款120000元。
二、被告陸某東、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姜某損失215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65.23元、保全費1227.62元(已減半)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被告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道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師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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