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莫某某訴嚴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63)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一)字第2180號
原告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迎明,廣西金中大律所事務所柳州分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唐金麟,廣西金中大律所事務所柳州分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嚴某,男。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嚴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彭衛潔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哲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迎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某某訴稱,2013年10月31日,被告嚴某以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并出具借條。2014年1月27日被告嚴某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出具借條。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0000元。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如下證據:
1、2013年10月31日借條1份,原件,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2、2014年1月27日借條1份,原件,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被告嚴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其在舉證期限內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于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與被告嚴某是朋友關系,被告嚴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莫某某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當日收到借款后,由被告嚴某出具借條一張交由原告收執。該借條載明:“今借莫某某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期限壹個月,于2013年11月30日歸還。”。之后,被告嚴某又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莫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當日收到借款后,有被告嚴某出具借條一張交由原告收執。該借條載明:“今借莫某某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于2014年4月30日還,期限3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未果,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l、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所借人民幣3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嚴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嚴某向原告莫某某借款30000元,有被告嚴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證實,雙方法律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嚴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主張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辯意見和證據予以抗辯,視為其已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本院確認被告嚴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且未償還借款的事實成立,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嚴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嚴某償還原告莫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件受理費5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嚴某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1870******00470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彭衛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黃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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