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05)
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河東法藍民初字第137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偉華,廣東法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華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1996年相識戀愛,于1998年6月15日登記結婚,2001年3月5日生育一男孩劉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來被告不務正業,沉迷賭博,更不關心原告及兒子生活。被告性格也開始變得很暴躁,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并無緣無故毆打原告,經原告多次規勸無效,造成夫妻感情淡薄。2011年8月29日,我曾向東源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判決不準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與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互相未盡夫妻義務,被告曾經用手機向原告發送威脅、恐嚇短信,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請求法院: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或者尊重劉某乙選擇);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6年相識而戀愛,于1998年雙方自愿到東源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1年3月5日生育一男孩劉某乙,現隨原告生活。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吵打,導致夫妻感情逐漸淡薄。2011年8月2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訴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由此引起糾紛。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再次向本院起訴離婚,案經審理,原告離意堅決,并要求撫養婚生男孩劉某乙,撫養費其自行承擔。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做原告的調和工作無效。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戶口薄復印件、河源市源城區東埔辦事處太陽升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本院(2011)河東法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手機短信復印件,并經庭審質證,以及本案的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屬自愿結婚,但由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11年11月9日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主張離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婚生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應不宜改變小孩目前的生活環境,由原告撫養對小孩較為有利,原告自愿自行負擔小孩撫養費,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男孩劉志輝由原告負責撫養,小孩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華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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