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216)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方拐民初字第167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生,瑤族,農民,住廣西省**市。
委托代理人吳瑩潔,女,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縣。
委托代理人閆*生,男,**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瑩潔、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閆*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在廣州打工期間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2005年3月18日生于兒子王某甲,于2009年7月7日生于女兒王某乙,于2009年7月12日在方城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后因長期兩地分居,導致感情出現裂痕,被告經常無端猜疑原告,原告每次回娘家,被告都會給原告的親朋好友打電話詢問原告的下落,導致原告親友生活不寧,被告的行為還給原告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后來原告去找被告一起打工,但是兩人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甚至大打出手。原告每次回家里,被告就攆原告走,被告的行為傷透了原告的心,2013年原告起訴離婚,方城縣人民法院下發的(2014)方拐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之后雙方至今未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兒子王某甲由被告撫養,女兒王某乙由原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遞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原被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2)原被告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3)原被告子女戶籍證明一份。
(4)方城縣房管局證明一份。
(5)方城縣人民法院(2014)方拐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不同意與被告離婚,我們有子女,不希望自己的孩子看到父母離異,且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原告曾回來和我生活過。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兩個孩子應由我撫養,兩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和父母撫養,原告娘家的條件不好,如由原告帶回廣西撫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為支持其抗辯理由,被告向法庭遞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加蓋拐河鎮王家營村村委印章的王某丙出具的證明1份。
2、拐河鎮王家營學校證明一份。
3、原告檢查肝病的票據及資料。
4、到庭證人鄭某某的當庭證詞及出具借條1份,到庭證人張某某的當庭證詞及出具借條1份。
5、到庭證人李某某、劉某的當庭證詞。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的法律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在廣州打工期間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2005年3月18日生于兒子王某甲,于2009年7月7日生于女兒王某乙,于2009年7月12日在方城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楹蟾星樯锌桑蚣彝ガ嵤掠谐臣苌鷼猬F象。原告于2014年1月4日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在方城縣人民法院(2014)方拐民初字第5號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后,雙方并未和好,現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兒子王某甲由被告撫養,女兒王某乙由原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1、經對原被告兒子王某甲詢問,王某甲表示如原被告離婚,其愿意隨父親生活。
2、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購買的方城縣城關鎮東方新城3號樓十層1003室房屋一套,雙方均同意該房屋歸雙方兒子王某甲所有,房屋尾款由被告自愿負擔。
本院認為: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后,原被告并未和好,現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應視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兒子王某甲,現年10歲,經詢問其愿意隨被告生活,本院尊重其意思表示,王某甲應由被告撫養,根據原被告的具體情況,且考慮到子女將來的健康成長及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等因素,原被告婚生女兒王某乙應由原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方城縣城關鎮東方新城3號樓1003室房屋歸兒子王某甲所有,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曾與其再次共同生活,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原被告兒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撫養,女兒王某乙由原告趙某某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待子女成年后隨附隨母由其自擇。原被告均依法享有對對方撫養子女的探視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5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 方
審 判 員 劉 凱
人民陪審員 鐵三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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