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與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624)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城民初字第1658號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吉升,山東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張化江,德州開發大明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訴被告李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吉升、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化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被告承包了德城區某村“**”商住樓工程。同年10月份,原告開始為被告干日工。2012年6月19日,經算賬被告欠原告人工費55000元,并為原告打下欠條一張。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人工費5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欠條雖然是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上的手印也是被告所按,但欠款不屬實,被告不欠原告人工費,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是在受脅迫情形下打的,并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原告于2012年6月19號,在帶領20多人在信訪局上訪,當天晚上12點左右,迫于壓力和沒有經雙方清算的情況下所出具的。
原告唐某與被告李某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一事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條一張,證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費55000元,同時證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
被告李某針對原告的起訴,向本院提交工程計量表一份,證明原告給被告干的總工程量。
原告對被告李某提交的工程計量表提出了異議,認為系被告單方制作的,對本案沒有證明力。
被告對原告唐某提交的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確實是原告給被告打工產生的糾紛,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因為該欠條是在雙方沒有經過清算基礎上所打的,是在信訪局的壓力下所打的,對該欠條應予以撤銷。
經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一、2012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人工費伍萬伍仟元(55000.00),一個月內付清”,欠條上有李某的署名和按捺的手印。
二、原、被告因該欠條所涉人工費55000元的支付問題發生爭議,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從被告處打工,被告對此表示認可,并于2012年6月19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證明共欠原告人工費合計55000元,被告對欠條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是被告書寫并按捺的手印被告雖提出了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所書寫,并沒有經過雙方的核算,但并沒有提出切實、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此應予以確認;對被告提出的是在受脅迫情況下所寫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向原告唐某支付人工費55000元并承擔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身杰
審 判 員 趙義修
人民陪審員 趙金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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