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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梁商初字第553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農民。
原告:王某,女,漢族,農民。
原告:王某莉,女,漢族,農民。
原告:王某迪,男,漢族,農民。
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某田,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方智忠,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某,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王某、王某莉、王某迪訴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王某、王某莉、王某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田、方智忠,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王某、王某莉、王某迪訴稱,2014年4月19日22時許,吳某乙駕駛被告所有的魯E×××××號大型客車行駛至G35高速179+320M處,因該客車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上下人員,致使下車乘客王某被令一機動車撞傷致死。被告違反了將乘客安全送達的合同義務,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第一,王某死亡時已離開被告的車輛,王某與被告的運輸合同已履行完畢,王某的死亡是在與被告的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后由于另一機動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被告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依法駁回。第二,就原告主張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而言,無精神損害賠償金項目,辦理喪葬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應包含在傷葬費之中,要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當庭提交的證據(jù)有:
1、梁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王某乘坐魯E×××××號大型客車,雙方已形成事實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將王某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亍_€能證實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上下人員,造成王某被另一機動車撞傷致死的事實。
2、四原告居民戶口簿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四份,證明四原告身份、民族、年齡等基本信息情況。原告與死者王某之間親屬關系,四原告在本案中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3、火化證明、死亡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明各一份,證明王某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尸體已火化,戶口已注銷的事實。
4、梁山縣后集回遷安置選房認定協(xié)議、樓房預售合同書、樓房預售合同書補充變更協(xié)議各一份及收到條兩張、醫(yī)師資格證書及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各一份、梁山縣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包某將位于梁山縣人民北路路南的回遷房賣給給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27日入住該樓房,并按合同約定全額交付購房款,取得該樓房所有權。王某具備醫(yī)師資格,并多年從事衛(wèi)生服務行業(yè)。證明王某在縣城居住、工作的事實。以上證據(jù)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能夠相互印證王某在城鎮(zhèn)居住,從事醫(yī)師工作,其生產生活早已脫離農村的事實。
5、梁山縣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死者王某的父母已經過世,除本案原告外,死者王某無其他繼承人。
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王某離開車輛,雙方合同履行完畢,王某死亡原因是橫穿公路被其他機動車撞死,被告工作人員是應王某要求下車,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認為證據(jù)2只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不能證明原告與王某之間的親屬關系,原告不是適格的主體。被告對證據(jù)3中的火化證、死亡證明、死亡注銷證明無異議。被告認為證據(jù)4真實性無法考證,預售合同書沒有辦理相應的手續(xù),無法證明王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前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1年,不能證明王某是城鎮(zhèn)居民的身份。對證據(jù)4中王某的相關證書本身無異議,只能證明王某具有相關資格,不能證明王某已經從事相關工作。對戶口本本身無異議,認為能證實原告與王某的住址都是在××××某村。村委會證明屬于證人證言,應當由證人出庭作證,不能證實王某已脫離農村的事實。被告對證據(jù)5無異議。
經審理本院認定,死者王某系1965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劉某與死者王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王某、王某莉系王某之女,原告王某迪系王某之子,死者王某父母均在王某死亡之前已經去世。2014年4月19日,王某乘坐粵E×××××大型客車從南陽至梁山,買的全程票。2014年4月19日22時許,吳某乙駕駛被告所有的魯E×××××號大型客車行駛至G35高速179+320M處在應急車道內停車,乘客王某下車后被另一機動車撞傷致死。G35高速公路為全封閉道路。死者王風良系山東省梁山縣某村人,1996年,王某遷至梁山縣城居住至其死亡之時。
本院認為,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系專門從事運輸?shù)墓荆瑓悄骋荫{駛被告車輛是一種職務行為。死者王某購買了從南陽至梁山汽車站的全程票,雙方已經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應履行將王某安全送達至梁山汽車站的義務。高速公路是全封閉型供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在交通運輸合同未履行完畢的前提下,夜晚22時許在高速公路上讓旅客下車,嚴重違反將旅客安全送達至終點站的義務,被告已經構成違約,致使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另外一高速行使的車輛撞死,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對王某之死應負有賠償義務,賠償范圍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王某在梁山縣城居住已經超過10年,應以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王某死亡之時未超過60歲,死亡賠償金應為565280元(28264元×20年),喪葬費為23193元(46386/12×6),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喪葬費588473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金,交通費等費用,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王某、王某莉、王某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588473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王某、王某莉、王某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同國
審 判 員 周 建
人民陪審員 劉順興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柏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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