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戚某甲與任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030)
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梁民初字第1212號
原告:戚某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方智忠,山東求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甲,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任某丙,男,漢族,農民。
原告戚某甲訴被告任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智忠,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乙、任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戚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20**年**月**日登記結婚,xx年xx月xx日生男孩戚某乙。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戚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任某甲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為了孩子及家庭,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男孩戚某乙。
以上事實,主要依據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認定的,經庭審質證審查,并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應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只要雙方顧及既有的夫妻感情及孩子權益,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戚某甲與被告任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戚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伯學
審 判 員 張永杰
人民陪審員 姚瑞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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