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與童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855)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雁民初字第04127號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軍,陜西涇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某甲。
原告胡某與被告童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軍與被告童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認識時間短,雙方缺乏基本的了解,感情基礎薄弱。被告迷戀賭博,缺乏家庭責任感,性格暴躁。雙方自2010年初分居以來曾多次協商離婚事宜,但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各持已見,未能協商一致。現雙方婚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童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判令被告給付原告200000元。
被告童某甲辯稱:其同意離婚,但原告系再婚,原告在第一次婚姻中已有孩子,而被告系初婚,故其要求取得婚生女童某乙的撫養權。關于撫養費標準尊重法院判決,每月600元或者800元均可以。關于原告主張對被告在單位購買的房屋及車位已付款239456元其同意進行分割,但要求應給原告少分。對于原告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180000元不予認可,其對該筆債務并不知情,且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支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女童某乙。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不睦,多次就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問題協商未果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婚生女童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撫養,2012年初至今,童某乙跟隨原告在原告父母所在地臨潼的幼兒園就讀。原告系西安美術學院教師,月收入約為5000元,被告系中國某科技集團公司第**研究所職工,月收入約為4000-5000元。原告在本次婚姻前有景龍池住房一套,被告婚前購有單位房屋一套,被告稱待集資房建成后需將原有住房交回單位。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主張分割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被告單位某某家園*號樓*單元*層*號房及某某家園編號B***地下停下位已付房款239456元。被告表示同意分割該房已付房款239456元,但被告認為付房款時自己支出更多,所以應給原告少分。原告稱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補償已付房款的一半即119728元,原告自愿放棄對該房及車位的權利。婚生女童某乙的撫養費標準,原告主張按每月800元標準,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每月600元或者800元均可以。關于原告在庭審中主張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180000元,因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補繳訴訟費,視為原告在本案中放棄該項訴求,本案不再處理。原、被告均表示再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對孩子的探望問題均同意對方在法定節假日及周六、周日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該探望不得影響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購房協議書、住房房號通知單、車位使用權出售通知單、收款收據、出生醫學證明、工作證、工資流水單、談話筆錄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需要雙方共同維護才能長久。原、被告婚前了解時間較短,結婚以來常因生活瑣事發生不睦,且雙方已實際分居并多次就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問題進行過協商,現被告亦同意離婚,符合法律關于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規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童某乙年僅5歲,長期跟隨原告生活,且現已在原告父母所在地幼兒園就讀,故由原告繼續撫養孩子而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進步。原告主張分割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在被告所在單位購買的某某家園*號樓*單元*層*號房及某某家園編號B***地下停下位已付房款239456元,被告對此表示同意。雖然該房產及車位目前尚未辦理所有權證,但鑒于系被告單位的集資建房,該房產及車位的權利義務由被告享有承擔較為合適。但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合理分割,被告應補償原告119728元,該房的權利義務均由被告享有承擔。關于原告在庭審中主張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180000元,因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補繳訴訟費,視為原告在本案中放棄該項訴求,本案不再處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胡某與被告童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童某乙(20**年**月**日出生)由原告胡某撫養,被告童某甲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三、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單位分配的某某家園*號樓*單元*層*號房屋一套及某某家園編號B***地下停下位一個的相應權利義務由被告童某甲享有承擔,被告童某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胡某補償款人民幣119728元。
四、被告童某甲在法定節假日及周六、周日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原告胡某應于配合。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承擔260元,被告承擔240元,因原告已經預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決時將其承擔的案件受理費一并交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夢藝
人民陪審員 王珂峰
人民陪審員 尹順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鮑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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