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張某建與金某美、楊某貴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699)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云民一初字第736號
原告劉某。
原告張某建。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但溶、謝元毅,貴州中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美。
被告楊某貴。
原告劉某、張某建訴被告金某美、楊某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元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美、楊某貴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24日,兩被告為了自身資金周轉,向兩原告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叁仟元15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同時承諾會盡快歸還。但時至今日,經兩原告多次催收,兩被告仍未償還。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兩被告立即償還兩原告借款人民幣153000元;二、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兩被告向兩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張某建現金壹拾伍萬叁仟元整。借款人:金某美、楊某貴。”庭審中,原告稱借款153000元為現金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相關書證在案為憑,經本院庭審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結合庭審中原告的舉證,本院對原告與被告之間153000元的借貸關系的事實予以確認。現經兩原告催收,兩被告未歸還借款。故對兩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53000元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108條“債務應當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美、楊某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張某建借款153000元。
案件受理費3360元,保全費1285元,合計4645元,由兩被告承擔(此款兩原告已預交,兩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蒲朝軍
代理審判員 鄭 好
代理審判員 王 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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