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與馮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677)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鄒民初字第1739號
原告郭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繼櫓,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兗礦集團物資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某,鄒城北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與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繼櫓、被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雙方于2011年8月認識,20**年**月**日登記結婚。未舉行婚禮,無共同財產。由于被告故意欺騙原告,隱瞞已結婚并生有孩子,隱瞞真實姓名,家庭成員及實際年齡,加上原告年少無知,在被告的花言巧語下,草率登記結婚。但被告婚后喝酒尋事,酒后對原告打罵,還常賭博,致使感情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為此向法院訴訟,請求判決:1、離婚;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馮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1、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之間的感情良好。雙方2011年8月認識并戀愛,答辯人是再婚。20**年**月**日登記結婚。原告要求將答辯人父母名下的其中一套房產過戶到我們夫妻名下,答辯人一時難以接受,為此提出離婚。2、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答辯人有主觀和好的愿望。因此,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2011年8月通過網絡聊天相識并戀愛。后同居生活,期間原告懷孕后流產。20**年**月**日雙方在鄒城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年**月**日日(農歷六月初十)訂婚,未舉行婚禮。被告系再婚。2012年11月雙方產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主要是根據原告提供的《婚姻證》、《兗礦集團總醫院門診病歷》、《彩色多普勒檢查報告單》以及庭審中原、被告的陳述認定的,書證已收存案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由戀愛,由于雙方結婚時間較短,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建立。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回娘門居住并訴請離婚。因此,原告訴訟離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與被告馮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孟 杰
審判員 蘆雅君
審判員 潘光輝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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