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40)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金義刑初字第1981號
公訴機關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辯護人何遠,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3]第19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宗宇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何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駕駛浙G×××××號輕型廂式貨車從義烏市**鎮上**村至**鎮,同日l3時40分許,從設有減速讓行標志的無名道路進入義烏市佛低線9KM+920M**鎮上低田195號前交叉口時左轉彎,與自西向東直行的由陳某駕駛的浙G×××××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陳*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陳*俊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義烏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陳*俊系車禍致顱腦損傷死亡;經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工*斌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屬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賠償被害人的家屬共計人民幣61萬元,被害人的家屬對被告人王某書面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曹某、金某的證言,接警單,抓獲經過,扣押物品發還憑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圖,照片,戶口簿復印件,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單及網銀交易查詢結果,證明,醫院病歷,死亡醫學推斷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保險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理化檢驗,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何遠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寒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 駱舒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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