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3236)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荔刑初字第530號
公訴機關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所地福建省**縣。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獲,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黃舒旭、陳斌,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荔檢公刑訴(2014)1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楊微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黃舒旭、陳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黃某某在租用的**區**街道**路***號***室內,利用向朋友翁某某借用的旺*賬號為“a3******22”的*寶網店在*寶網上以每雙人民幣80元至16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品牌運動鞋,共計價值人民幣186002.45元。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在杭州市**區**路**號**網吧內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民警抓獲,后移交荔城公安分局。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委托其家屬代交罰金人民幣10萬元在本院候判。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翁某某的證言,指認現場照片,辨認筆錄,交易記錄清單、統計表,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的《證明》,商標權利文書,支*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盤,浙江*寶網絡有限公司證明材料,工作說明,租賃房屋合同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86002.4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成立。鑒于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預交罰金,且其戶籍所在地社區矯正管理辦公室也同意將被告人納入社區矯正管理,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的辯護人據此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荔暉
代理審判員 譚海燕
人民陪審員 余文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翁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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