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與康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604)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652號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賈春林,河北海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某,現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第五監獄服刑。
原告馬某訴被告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3日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第五監獄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春林、被告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 告馬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康某某。婚后不久,原告發現被告有吸毒惡習,被告曾被公安機 關處理過好幾次。在原告的苦口相勸下,被告不但不改,反而經常毆打原告。原告因無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于2013年11月離家出走至今。另外,被告曾因盜 竊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4年,現又因強奸罪被北戴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綜上,被告惡習不改,又犯強奸罪,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 判令: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康某某隨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康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對原告仍有感情。被告之前雖然吸過冰毒,但是已經戒了。現在被告知道錯了,也不想一錯再錯,出去以后好好做人,希望原告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另外,原告家在北戴河馬家菜園有一處宅地,被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對該處宅地進行了房屋建設,為此被告欠親戚朋友不少錢,原、被告因馬家菜園建房相互牽扯的太深了,不離婚還好說,一旦離婚被告的親戚朋友肯定來要錢,到時候都沒有辦法收場了。綜上,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康某某,現隨原告生活。2015年7月31日,被告因強奸罪被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被告被送至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東分局服刑。在庭審中,原告稱原告家坐落在北戴河區馬家菜園房屋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其父馬海山,該房屋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在原告父親的老房之上加建二層及在旁邊蓋新樓房時被告確實出了力,如果被告想對房子提出權利主張應當向原告的父親提出。
本院認為,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入獄,原、被告無法共同生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所犯為強奸罪,對于夫妻感情的傷害尤甚,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不同意調解,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正在服刑無法照料孩子的生活,現階段婚生女康某某跟隨原告共同生活對其成長有利,故對原告要求婚生女康某某跟隨其共同生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考慮到被告正在服刑,原告亦未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可暫不支付撫養費。對于馬家菜園新建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原、被告各執一詞,且均未提交有效證據,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原、被告可另行處理。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馬某與被告康某離婚。
二、婚生女康某某跟隨原告馬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英喬
審 判 員 劉吉健
審 判 員 趙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李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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