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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贛040*行初15號
原告九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子云,江西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0420151114168*(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能文,江西康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執業證號*6041505110007(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能文,江西康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執業證號*6041505110007(特別授權)。
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住所地:九江市潯陽區庾亮北路*號。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住所地:九江市潯陽區庾亮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某,局長。。法定代表人羅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副局長。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時進,江西潯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04199610*01251(特別授權)。
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住所地:九江市潯陽區九龍街*號。
法定代表人葉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江西潯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04200410141*10(特別授權)。
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立忠,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04200610454647(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賈洪,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60420141050*46(一般代理)。
原告九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因要求撤銷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對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及確認第三人成立違法,于2016年*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月*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超雄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子云、王能文、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孫新、周時進、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第三人負責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立忠、賈立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九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因要求撤銷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對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及確認第三人成立違法,于2016年*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月*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超雄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子云、王能文、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孫新、周時進、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第三人負責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立忠、賈立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6月,九江市某大廈部分業主向被告潯陽區某某局、被告某某街道辦事處申請對九江市某大廈、江南大廈業主委員會進行改選,但某大廈部分業主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重新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即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兩被告并對第三人備案。理由如下:(一)第三人成立之前,已通過合法程序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及《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某大廈老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是否終止,應當召開臨時大會對每一成員作出分別決定,只能終止老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申請改選業主委員會。現某大廈并存兩個業主委員會,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仍對第三人備案登記,違反法律規定。(二)第三人的成立程序不合法。2015年6月6日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公布了籌備小組成員名單,2015年6月14日某大廈業主委員會投票選舉結束,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籌備選舉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選舉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日,某大廈從籌備組設立到業主委員會成立,時間不到10日,公告期未滿便已選舉成立。第三人成立時,作為業主的原告并未接到任何通知。
在第三人違反法律程序、違法成立的情況下,兩被告還分別于2015年7月20日和6月28日對其備案登記確認,不符合法律規定。現請求依法撤銷被告潯陽區某某局、某某街道辦事處對第三人的備案登記并依法確認第三人成立違法。
被告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以下簡稱某某局)辯稱: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答辯人對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行為,僅是一種告知行為,并非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決定權屬于主體業主。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行為并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故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釋義對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的解釋是:“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機構,一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就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任期內履行相關職責……”。可見,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來源于業主大會的授權,并不是依政府職權備案產生而履行。
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備案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程序合法。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備案證明的法律依據是《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管理規約;(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被告只要確認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齊全,記載的內容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就可以備案。
從備案材料中,反映出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通過向業主發放選票的形式選舉改選產生了某大廈業主委員會,大會的參與人數、業委會委員的當選,均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告已盡到備案審查的職責。九江市某大廈與江南大廈分屬兩個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原本就應當成立兩個業主委員會。選舉另行成立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是居民自治的體現。懇請法院依法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事處)辯稱: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備案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程序合法。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能對民事行為進行干預。被告只能對小區業主選舉或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行為進行指導,對業主委員會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客觀真實性無實質審查的權利義務。
此次改選,實際上是民法意義上的分立,并非是首次業主大會。本次某大廈業主要求對九江市某大廈與江南大廈業主委員會改選,本身就屬于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相關要求也應當按照《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而不應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關于15天時間的規定,而且第三人成立之后在2015年6月25日在小區也進行了公告。
被告對第三人的備案,不是對第三人合法性的評定標準。備案的意義在于將法定事由向備案機關報告,便于事后的查考和監督。懇請依法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新的業主委員會是改選分立的,原業委會與業主發生矛盾,根據市政府的協調,應盡快成立新的業委會。我們在小區張貼了公告,也多次上門通知了原告。投票經全體業主戶數一半以上同意通過成立新的業主委員會。選票在街道封存。某大廈新的業委會是從老的業委會獨立出來的,老的業委會繼續管理江南大廈的事務。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6日,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在所轄小區內張貼了公布該籌備小組人員名單的公告。同日,該籌備小組向某大廈業主發送了“某大廈業主委員會成員自薦通知”,公布了《某大廈業主文明公約》。2015年6月14日,通過選舉產生了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2015年6月25日,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公告形式公布了某大廈業主委員會成員投票選舉結果。2015年6月26日,孤溪埂社區委員會制定了該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單》。2015年7月5日,江南大廈業主委員會與某大廈業主委員會辦理了公用設備交接手續并發布告示。
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分別向被告某某局和被告街道辦事處報送了備案材料:(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管理規約;(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2015年6月28日和2015年7月20日,街道辦事處和某某局分別向第三人出具了簽收備案的回執。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對第三人的備案,并確認第三人成立違法。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2.關于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申請報告、召開某大廈業主座談會的通知及會議記錄、成立某大廈業主委員會進展的通知、關于成立某大廈A座業主委員會進展的通知、某大廈、江南大廈業主委員會告示及業主簽署的回執表;*.備案回執。被告某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1.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信訪接待工作紀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馮靜在市信訪局來方接待中心參加市領導接待日活動,主持協調了涉案信訪問題,參加會議的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委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國資委、市國土局、市財政局、潯陽區等相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2.關于某大廈羅來華等人信訪問題的處理情況報告;*.申請;4.申請書;5-12.某大廈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公告、文明公約、成員自薦通知、規章制度、章程、選舉結果公告、選舉結果報告單、業主大會議事規則;1*.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被告街道辦事處向本院提交的證據、依據與被告某某局一致。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移送清單;2.交警登記表;*.申請書和申請;4.證明業主改選的*張照片;5.回執2份等在案佐證。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倆被告對第三人成立后報送的材料予以備案行為違法。被告與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依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明第三人報送的備案材料齊全,符合物業管理規范的要求,與本案爭議焦點相關聯,具有客觀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第三人依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市人大、市政府相關部門協調建議,改選選舉業主委員會,屬于小區居民自治行為。本案被告作為政府某某主管部門和轄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負有指導并監督選舉居民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并依法備案的義務。被告對居民自治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審查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行政職責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第三人某大廈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向被告報送備案材料,是依法履行將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統一的歸檔備案與接受事后監督之義務。被告對第三人報送的材料齊全,沒有違反條例的要求,符合形式審查要件,即可備案。出具的回執僅是對備案資料簽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及第三人均認為原告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辯解意見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街道辦事處認為其不具備本案被訴主體資格的辯解意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旨意,本院亦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證據證實不了自己的主張,其要求撤銷兩被告對第三人的備案于法無據。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訴請確認第三人成立違法之事項另行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九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九江市潯陽區某某管理局、九江市潯陽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對第三人九江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
審判員 李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董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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