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容留賣淫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738)
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廬刑初字第151號
公訴機關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廬山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袁軍,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檢察院以廬檢公訴刑訴(2015)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袁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8日凌晨0時許,九江市公安局廬山區分局十里派出所民警在對被告人趙某某經營的位于廬山區上海路南街2棟18號的按摩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趙某某容留賣淫女賈某某、胡某某和嫖客朱某某、盧某某在該按摩店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梅某某、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盧某某、卜某某、許某某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照片,抓獲經過,人口身份信息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容留賣淫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陳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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