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X訴被告單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921)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181民初1302號
原告:張X。
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X。
原告張X訴被告單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及其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單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年末經被告姐姐介紹認識,相處了四個月后,于2015年3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被告父母外出打工,原、被告一直住在原告父母家。2015年9月份,原告即將生產,被告父母回來并要求原、被告回家居住。在公婆家期間,原告與被告及被告父母經常因為小事發生口角。2015年10月22日,原告生下婚生子單XX。之后的十多天,原告與被告及公婆一直就住院費用及禮金問題爭吵不休,甚至動手,最終矛盾激化,被告父親聯系原告父母要求其將原告接回娘家。原告在娘家住了一個多月后,與被告和好,并因為拆遷原因而在外面租房子居住,孩子由被告母親帶著在被告姐姐家居住。但后來原告幾次去看孩子時,被告母親及其姐姐均拒絕讓原告見孩子,雙方在爭執時,被告甚至動手打原告。原、被告從認識到結婚時間較短,感情還在培養階段,但被告整個家庭都排斥原告,讓原告根本沒有信心再把婚姻繼續下去。長期的爭吵以及后來的打罵,讓原、被告原本不深的夫妻感情已經消失殆盡,婚姻根本是名存實亡,繼續下去只是延續原告的不幸。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根本不存在和好的可能。為此,原告現依法起訴,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兒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3、返還原告陪嫁物品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單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X與被告單X于2014年年末經被告姐姐介紹相識,于2015年3月12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單XX。原、被告婚后,雙方及雙方家人多次為家庭事務及看望孩子發生沖突,甚至打架,雙方也多次報警并由半湯公安派出所出警處理。原告因雙方家庭矛盾沖突回到其父母處居住生活,2016年2月24日,經他人協調,被告與其母親將小孩送交原告撫養至今。原告與小孩在原告父母處生活期間,被告很少主動與原告進行聯系溝通。原告與被告在電話中談及離婚與小孩撫養費問題,被告也未到原告父母處看望原告與小孩。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通信客戶詳單、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明,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夫妻關系締結后,雙方應當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共同經營家庭并承擔家庭責任。本案原、被告婚前相處時間不長,彼此了解不夠,婚后雙方因對家庭矛盾處理不當,致雙方及雙方家人多次發生沖突,夫妻感情逐漸淡薄。原告帶著小孩因此長期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在此期間被告又未予看望原告及小孩或給付小孩撫養費用,導致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應準予離婚。小孩單XX尚不滿周歲,現又隨原告共同生活,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單XX宜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適當的撫養費用,撫養費標準可酌定為被告每月給付800元。原告主張返還陪嫁物品并分割拆遷補償費等夫妻共同財產,因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與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X與被告單X離婚;
小孩單XX由原告張X撫養,被告單X承擔小孩撫
養費每月800元,直至單XX十八周歲;
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朝宗
代理審判員 張 升
人民陪審員 戴泰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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