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繆某龍、莢某燕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638)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70號
原告:繆某龍,男。
原告:莢某燕(系繆某龍妻子),女。
被告:安徽省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繆某龍、莢某燕訴被告某開發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繆某龍、莢某燕、被告某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繆某龍、莢某燕訴稱:2011年7月8日,原、被告簽訂皖預合字NO.Y********號《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房屋代號12*****,約定被告將其開發的東方新世界樓盤第**幢**單元****室出售給原告,價款為957256元。被告應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被告的責任,原告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原告有退房和不退房的權利,原告如不退房,被告應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后原告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延期至2013年5月6日才將房屋交于原告,交房時雙方結算延期交房違約金為26555.9元,被告既未支付違約金,也未辦理房屋登記備案。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約定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地產權屬證違約人民幣9572.56元、房地產權屬證違約金利息1435.8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期限: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26555.9元、延期交房違約金利息3187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期限:2013年5月6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開發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是原告自己的行為,我公司只有協助的義務,我公司至今沒有收到原告要求協助辦理房產證的通知,且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其何時向有關部門申請過辦理房產證,因此不能認定我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第2項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要求我公司承擔違約金的利息也沒有依據。我公司延期交房是事實,雙方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也沒有支付,但原告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原告繆某龍、莢某燕為支持自己的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信息。
2、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購買了被告出售的房屋,并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
3、交房結算表,證明被告某開發公司愿意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扣除原告應補房價款后,被告某開發公司應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26555.9元。
4、收據,證明原告全額支付了房款,被告只開具了收據,沒有開具正式的發票。
被告某開發公司為支持自己的抗辯,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證明根據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是原告自己的行為,被告某開發公司只有協助義務。
案經審理,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1年7月8日,原告繆某龍、莢某燕與被告某開發公司簽訂皖預合字NO.Y********號《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東方新世界第**幢**單元****室的房屋,面積為165.73平方米,價款為957256元。合同約定被告某開發公司應當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同時約定,如因被告某開發公司的責任,致原告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原告不退房的,則被告某開發公司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原告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某開發公司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向巢湖市房地產產權產籍交易中心予以備案。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支付被告購房款139924元,2011年8月6日支付被告購房款817332元,合計支付957256元,依約付清了購房款,但被告某開發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直至2013年5月6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交房時雙方結算,原告應補被告某開發公司購房款3119.04元,被告某開發公司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310天的違約金29674.94元,綜合結算,被告應付原告26555.90元,該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告某開發公司至今未能將辦理權屬登記所需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原告未能辦理房產證。現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約定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地產權屬證違約人民幣9572.56元、房地產權屬證違約金利息1435.8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期限: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26555.9元、延期交房違約金利息3187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期限:2013年5月6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2010年6月12日,巢湖市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省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約定,被告某開發公司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某開發公司的責任,致購買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購買人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某開發公司應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違約金。現因被告某開發公司未能按期提供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房屋產權得資料,致原告未能辦理產權證,故被告應按原告已付購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已付購房款為957256元,因此,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9572.56元。另外,被告某開發公司向原告逾期交房310天,交房時雙方結算,被告某開發公司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9674.94元,原告尚應補交購房款3119.04元,故被告尚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6555.9元。對原告要求被告某開發公司支付違約金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某開發公司立即按合同約定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被告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問題,因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明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繆某龍、莢某燕逾期辦理權屬登記證違約金9572.56元、逾期交房違約金26555.9元,合計36128.46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繆某龍、莢某燕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元,減半收取410元,由被告安徽省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曹昌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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