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平訴馬*義、馬*國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94)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33號
原告何*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立案,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馬*義,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馬*國,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何*平與被告馬*義、馬*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符學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平及委托代理人何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義、馬*國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馬*義于2013年(農歷)5月5日借原告人民幣22萬元,約定月利率按1%計算。2014年3月,被告馬*義還給原告12萬元。2015年3月15日,經結算,被告馬*義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13.5萬元,并由被告馬*義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馬*國簽名擔保。借條上載明端午節前付清,每月利息1300元。請求判令被告馬*義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5萬元及利息。由被告馬*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
被告馬*義、馬*國未予答辯。
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遞交了如下證據:
借條、調查筆錄各一份。
證明被告馬*義向原告借款的經過及被告欠原告借款13.5萬元未還,被告馬*國擔保的事實。
被告馬*義、馬*國既未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也未向本院遞交證據。
對原告所舉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
原告舉出的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原告的主張,屬于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3年農歷5月,被告馬*義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約定月利率1%。2014年3月,被告馬*義償還給原告120000元。2015年3月15日,原告、被告馬*義經結算,被告馬*義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135000元。由于被告馬*義當時無現金給付,被告馬*義便向原告出具內容為“今借到何*平老板現金壹拾叁萬伍仟元整,每月利息壹仟叁佰元,五月端午節前付清。馬*義條;擔保人馬金國”的借條一份。此后,經原告催要,被告馬*義沒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馬*國亦未履行保證義務。訴訟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兩被告發出傳票。通知其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馬*義立據向原告借款,雙方形成的是一種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依法予以保護。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到后,被告經原告催要后沒有清償,已經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償還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馬*國為被告馬*義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雙方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應認定為連帶責任擔保,應依法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和《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馬*義償還所欠原告何*平借款本金13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375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計算至2015年8月12日止。2015年8月13日起的利息按每月1300元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此款限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由被告馬*國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馬*義追償。
如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7元,減半收取1564元,由被告馬*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符學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周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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