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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深龍法民一初字第2331號
原告周某某。
原告王某某。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令杰,廣東正浩永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永紅,廣東勝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
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衛國,廣東綠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訴被告羅某某、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杰、被告羅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永紅、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邵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告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1月9日,在深圳市坪山新區坪山丹梓大道出口加工區北門路口,死者王某甲駕駛兩輪摩托車自北向南行駛,同被告羅某某駕駛廂式貨車自西向東實行發生碰撞,導致摩托車報廢、駕駛員王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已由深圳市交通局坪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次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為羅某某,羅某某在通過路口時未注意安全駕駛義務,在一個限速60km/h道路上并且正在進行施工的路口以75.6km/h超速行駛。其所駕駛的廂式貨車機動車所有人為: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車輛所有人疏于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事故發生前已經購買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交強險,保單憑證號,故駕駛員羅某某、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和機動車所有人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現場為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廈深鐵路惠深段11標丹梓大道特大橋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和施工車輛堆放在路中間,占據了一半左右的車道,往來的車輛只能夠在剩下的一個車道行駛,并且沒有設置交通警告信號燈和其他防護措施,交通警告標志也形同虛設,沒有放在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內,卻在通過路口后且和道路平行方向放置在道路中央,往來車輛根本看不到,未盡到道路施工安全警示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105條故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59046.88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82452.32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摩托車報廢直接損失人民幣2000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處理期間住宿費4500元;5、四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處理期間交通費3708元;6、四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7、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王某某在武岡市中醫院的門診病歷及診斷證明書、原告周某某在湖南省邵陽縣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原告戶籍地民政部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派出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證明兩原告均喪失勞動能力;
2、死者王某甲的勞動合同書、勞務工上崗合同、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居住證明2份,證明王某甲長期在廣東工作生活;
3、法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書、王某甲身份證,證明王某甲已經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
5、深公交(坪山)刑鑒通字(2011)第088號鑒定結論通知書、粵南(2011)痕鑒字第55**號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羅某某駕駛的車輛在通過路口時超速行駛;
6、交通費票據及酒店收款收據,證明原告處理事故發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的支出;
7、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長安支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記錄,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前不僅在廣東居住,而且在廣東還有收入的事實;
8、光盤視頻及事故發生當天的錄像,證明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施工時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
被告羅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對證據1中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內容,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從病歷診斷中無法證明原告喪失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應當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證和法醫學鑒定來確認;對證據2中勞動合同書、勞務工上崗合同、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且只能證明死者王某甲是2007年參加工作,只工作了3個月,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死者王某甲的2份居住證明真實性不予確認,應該由公安機關的蓋章確認,或者原告提供的居住證予以證實;對證據3、4、5沒有異議;對證據6中酒店的收費收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因為不是正式的收費發票,交通費則應由法院酌定;對證據7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無法證明王某甲有固定的工資收入。對證據8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被告羅某某辯稱,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被告的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且其向原告支付的37000元應在賠償數額中扣除。
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對證據1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出具證明的機關不是勞動能力的鑒定機關,因此其所得出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是不合法的;對證據2、6、7的質證意見同被告羅某某一致;對證據3沒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該份證據恰恰證明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不應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對證據5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證據8中事故發生當天的監控錄像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需要說明的是不能證明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應該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因為從畫面中可以看出受害人王某甲駕駛的摩托車是逆行,肇事車輛是超速,且王某甲是無證駕駛,這才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顯然與被告的施工行為沒有關聯性。對證據中原告于事故第二天自行拍攝的照片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原告不能證明拍攝時間,拍攝的照片也不能真實反映施工現場的客觀情況,被告在施工期間隨時有可能調整施工現場的相關情況,因此原告所拍攝的照片不能證明被告沒有盡到相關的提示義務,交通事故的責任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應當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稱要被告承擔責任,就要舉出證據證明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義務,從原告拍攝的照片及錄像中來看,攝像機的拍攝時間可以自行設置,故原告無法證明照片及錄像的形成時間,故該證據不具有證據的客觀性。被告施工時的交通疏解方案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如果被告沒有落實,根本不可能施工,被告在事故路口的相關設置是符合審批表的規定的,原告的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沒有盡到相關的安全提示義務。
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的占道施工行為時經過相關部門批準,是合法的;2、被告既不是交通事故的參與者,也不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不應該承擔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至于說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其他責任,應該另案處理;3、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太高,有些要求無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羅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收條作為證據。
原告周某某、王某某對被告羅某某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對收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確認收到被告羅某某的37000元。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因收條上載明原告收到的37000元是作為喪葬費,而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已經明確沒有主張喪葬費。
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羅某某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同原告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開設路口、挖掘、占用道路業務審批表及丹梓大道交通疏解方案、交通疏解平面布置圖,證明被告的占道施工行為是經過了批準的,是合法的。
原告周某某、王某某對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被告關于該審批表的履行狀況有異議,被告提交的證據無法從關聯性上證明其可以免責。
被告羅某某對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稱,同原告的質證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12時25分許,在深圳市坪山新區坪山丹梓大道出口加工區北門路口,死者王某甲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盧某某自北向南行駛,同被告羅某某駕駛的沿坪山新區丹梓大道自西向東行駛的鄂AYF**0號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報廢、駕駛員王某甲及乘客盧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已由深圳市交警局坪山大隊出具的深公交認字(2011)第A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盧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的行駛速度為75.6km/h,事發路段限速為60km/h。事故發生后,被告羅某某支付了37000元作為死者王某甲的喪葬費,由王某甲家屬王葉簽收并注明“此費用在以后的總賠償費用中扣除”。關于死者盧某某的賠償問題,其家屬已另行起訴。
另查,死者王某甲,系湖南省武岡市雙牌鄉某某村人,農業家庭戶口。湖南省武岡公安局雙牌派出所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的證明,證實其父為原告王某某,其母為原告周某某,兩人均為農業家庭戶口。事故發生后,兩原告為處理喪葬事宜,共花費15天。湖南省武岡雙牌鄉某某村委會、雙牌鄉民政局及武岡市民政局于2012年7月13日出具證明,證實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主要依靠王某甲撫養,生活貧困,無其他經濟來源。王某甲于2007年9月到廣州工作,在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客運段擔任乘務員的職務,后辭職,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5日租住在廣東省深圳市坪山某某路東某某巷*號*樓***室。
又查,涉案肇事車輛廂式貨車所有人為被告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該車在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1月28日零時起至2012年1月27日二十四時止。責任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在庭審中確認被告羅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先行支付喪葬費37000元。
再查,事故發生路段為廈深鐵路(惠深段)11標工程丹梓大道特大橋工程,由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施工。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深圳市交警局坪山大隊的作出深公交認字(2011)第A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事故當天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已對原告造成了損害,深圳市交警局坪山大隊的深公交認字(2011)第A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于事故雙方責任的認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原告訴訟主張的各賠償項目和數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關于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應按深圳市城鎮人口標準計算為人民幣259046.88元,但未向本院提供死者王某甲在深圳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及有固定收入的證據,因死者王某甲為農業家庭戶口,故應按廣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共計為人民幣187434.2元(9371.71元/年×20年】;2、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因原告均為農業家庭戶口,除死者王某甲外,尚有另一子女,故其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人民幣134511元(6725.55元/年×20年×2人÷2人】;3、關于摩托車損失費用,原告主張為人民幣2000元,但未提供相應的票據加以證明,考慮到損失的實際存在,本院酌定為人民幣500元;4、關于原告的住宿費,原告主張應為人民幣4500元,但只提供了“深圳市鈞利酒店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據一張作為證明,因該收據不是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標明住宿的期間,不足以證明原告發生的住宿費用,本院酌定為2000元;5、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為人民幣3708元,本院酌定為人民幣2500元;6、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為人民幣100000元,因王某甲已經死亡,事故的發生給其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故此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7、關于死者王某甲的喪葬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的規定,死者王某甲的喪葬費應計為人民幣42609元(85218元/年÷12×6】。
以上合計人民幣469554.2元。
因肇事車輛鄂AYF**0廂式貨車已在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應對廂式貨車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原、被告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因死者王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某負次要責任,故具體責任比例由本院依雙方過錯大小酌情認定王某甲承擔70%的民事責任,被告羅某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被告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車主,對其掛靠的車輛具有支配營運及獲得利益的權利,故應與被告羅某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被告中鐵某某局集團有限公司雖有一定的疏于安全防范的過錯,但該過錯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故不應與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原告雖未向被告主張喪葬費,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金已包含了喪葬費用在內,故被告羅某某主張其支付的37000元喪葬費應從賠償款中扣除,本院予以認可。關于死者盧某某的賠償問題,其家屬已另行起訴,本案不作處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后應得的賠償款為67266.26元【(469554.2-122000)元×30%-37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王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189266.26元(122000元+67266.26元);
二、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人民幣122000元;
三、被告羅某某、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周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人民幣67266.26元;
四、駁回原告周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9318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承擔6132元,被告某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承擔2060元,被告羅某某、武漢某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承擔1126元,各自承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翁文聰
人民陪審員 陳小虎
人民陪審員 吳琛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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