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無錫某某設備有限公司訴汝州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54)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汝民初字第1987號
原告(反訴被告)無錫某某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錫山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顧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軍校,男,系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龍尤,男,系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汝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寶豐縣,特別授權。
原告(反訴被告)無錫某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汝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原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手續后,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無錫某某委托代理人楊龍尤,天瑞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某某訴稱,2012年3月2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簽訂了一份《天瑞某某低壓配電柜采購設備合同書》,合同編號TJRZG2**-028,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供貨給天瑞某某100萬噸搗固焦項目洗煤系統及某某系統的60臺GGD低壓開關柜設備及母線,連絡母線橋,天瑞某某按合同約定進度向無錫某某支付總款1660000元。另外,2012年3月3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還簽訂了一份《天瑞某某10KV高壓開關柜采購商務合同書》,合同編號TJRZG2**27,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供貨給天瑞某某14臺KYN28-12型10KV高壓開關柜設備及連接母線及母線橋,天瑞某某按照合同約定進度向無錫某某支付總價款960000元。2013年3月5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簽訂了一份《購貨合同》,合同編號TJRZG2013-009,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供貨給天瑞某某空氣型絕緣母線槽(A段)2000A,合同價款為64989元。無錫某某全面履行合同后,天瑞某某未將合同約定的5%(即3249.25元)質保金支付給無錫某某。無錫某某按上述三份合同約定將設備供貨至天瑞某某處,安裝完畢后與天瑞某某共同進行調試,運行正常,驗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天瑞某某拖欠無錫某某剩余貨款1051698.7元。后無錫某某訴至貴院,貴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書未支持無錫某某訴求的保證金。無錫某某在2013年4月17日將出賣到天瑞某某處的貨物安裝調試完畢,根據合同約定的質保期不超過賣方貨物全部到場安裝驗收合格后18個月,現無錫某某多次要求天瑞某某支付合同保證金265249.15元,但天瑞某某予以拒絕。無錫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判令天瑞某某向無錫某某支付265249.15元,訴訟費由天瑞某某承擔。
天瑞某某辯稱,無錫某某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且無錫某某違反合同約定拒不處理設備故障,無權主張質保金。無錫某某存在遲延交貨的違約情形,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請法院駁回無錫某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天瑞某某反訴稱,天瑞某某與無錫某某于2012年簽訂《高壓開關柜采購合同》《低壓電柜采購合同》和《購貨合同》各一份,合同明確約定了供貨范圍、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今后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但是無錫某某違反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延遲交貨達90多天,給天瑞某某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根據合同第十三條違約責任條款約定:“賣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則必須支付違約金給買方,違約金按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八每天計算”“違約金總額(不含違約罰金)不超過合同貨物總價款的30%”。據此無錫某某應當按約定向天瑞某某支付遲延交貨的違約金。天瑞某某多次與無錫某某協商未果?,F反訴要求無錫某某向天瑞某某支付違約金805497元,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無錫某某針對天瑞某某反訴辯稱,天瑞某某請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已超過民訴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天瑞某某請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屬于違約之訴,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天瑞某某應當在2014年之前向我公司主張違約金,其超過訴訟時效進行反訴,依法應不予支付。我公司與天瑞某某簽訂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供貨義務。在供貨時是按照天瑞某某的指示和要求按時供貨,不存在天瑞某某訴稱的延期供貨情形,因此應當依法駁回天瑞某某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2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簽訂了一份《天瑞某某低壓配電柜購銷合同書》,合同編號TJRZG2012-028,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給天瑞某某100萬噸搗固焦項目洗煤系統及某某系統提供60臺GGD低壓開關柜設備及母線,連絡母線橋,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后30天,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完畢,每延遲一日,無錫某某按合同總額的0.8‰向天瑞某某支付違約金,合同價款為1660000元,天瑞某某收到無錫某某履約保函7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貨到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的30%,調試投運合格支付合同總價的30%,剩余合同價款的10%為質保金,質保期為自投產之日一年,質保期滿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付清。2012年3月3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又簽訂了一份《天瑞某某10KV高壓開關柜采購商務合同書》,合同編號TJRZG2012-27,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給天瑞某某供貨14臺KYN28-12型10KV高壓開關柜設備及連接母線及母線橋,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后30天,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完畢,每延遲一日,無錫某某按合同總額的0.8‰向天瑞某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總價款960000元,天瑞某某收到無錫某某履約保函7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0%,貨到驗收合格后付合同總價的30%,調試投運合格付合同總價的30%,剩余合同價款的10%為質保金,質保期為自投產之日一年,質保期滿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付清。2013年3月5日,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簽訂一份《購貨合同》,合同編號TJRZG2013-009,合同約定由無錫某某給天瑞某某供貨空氣型絕緣母線槽,交貨時間為2013年3月17日前,合同價款為64989元,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完畢,每延遲一日無錫某某按合同總額的5%向天瑞某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生效,設備全部制作完畢具備發貨條件,天瑞某某付合同總價的80%,貨到天瑞某某付合同總價的15%,剩余合同價款的5%為質保金,質保期為自投產之日一年,質保期滿付清余款。上述合同簽訂后,無錫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將合同約定的設備全部交付給天瑞某某,2013年4月17日安裝完畢并進行調試后,天瑞某某先后向無錫某某支付了部分合同價款,后經無錫某某向天瑞某某發函對帳,2014年3月31日天瑞某某確認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還欠無錫某某貨款1048449.45元未付。2014年7月9日,無錫某某將天瑞某某訴至本院,本院審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無錫某某要求天瑞某某支付所欠貨款中屬于質保金的265249.15元,證據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扣除質保金后的下余貨款783200.3元由天瑞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無錫某某。宣判后無錫某某、天瑞某某均沒有提起上訴。天瑞某某欠無錫某某265249.15元至今也沒有支付給無錫某某。
訴訟中,天瑞某某稱其于2014年11月8日開始正式投產,無錫某某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對此無錫某某不予認可,天瑞某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
以上事實,由《天瑞某某低壓配電柜采購設備合同書》、《天瑞某某10KV高壓開關柜采購商務合同書》、《購貨合同》、對賬函、(2014)汝民初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無錫某某與天瑞某某簽訂的《天瑞某某低壓配電柜采購設備合同書》、《天瑞某某10KV高壓開關柜采購商務合同書》、《購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訴訟中天瑞某某已確認其于2014年11月8日開始正式投產,根據雙方合同中關于質保期及質保金的約定,天瑞某某應當于投產之日起滿一年即2015年11月8日將未付的質保金265249.15元支付給無錫某某。天瑞某某辯稱,無錫某某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因無錫某某對其主張不予認可,天瑞某某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支持。天瑞某某反訴要求無錫某某支付延遲交貨違約金,天瑞某某與無錫某某先后于2009年3月2日、2012年3月3日、2013年3月5日簽訂了三份買賣合同,根據該三份買賣合同約定,無錫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將合同約定的設備全部交付給天瑞某某,自無錫某某將合同約定的設備全部交付給天瑞某某之日起至天瑞某某向無錫某某主張違約金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且無錫某某又以天瑞某某的反訴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予以抗辯,故對天瑞某某的反訴請求,因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汝州某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無錫某某設備有限公司貨款265249.15元;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汝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78元,反訴費592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汝州某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俊杰
代理審判員 高向鵬
人民陪審員 馮小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胡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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