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游某宇訴何某林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40)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85號
原告:游某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羅萌,湖北美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春園路盛特區XXX樓
法定代表人:何某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陽洲,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城區。
被告:鄧某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樊城區。
原告游某宇與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何某林、鄧某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某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羅萌,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陽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某林、鄧某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7月20日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某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羅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何某林、鄧某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游某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并按約定月息2.5%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借款還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0日利息為18000元);2、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對上述借款本息對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鄧某林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月利率為2.5%,借款期限為1個月,被告鄧某林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同日,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向原告出具連帶還款責任確認書,自愿為該筆借款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承諾若因該筆借款業務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但該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償清本息,且自2015年2月后未支付任何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為此,引起訴訟。
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辯稱,其公司承認原告主張的尚欠借款本金100萬元的事實,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超出法定標準的部分要沖抵本金。
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在答辯期內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鄧某林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月利率為2.5%,融資服務費為月2%,逾期還款應按日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被告鄧某林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同日,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向原告出具連帶還款責任確認書,自愿為該筆借款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承諾若因該筆借款業務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借款200萬元轉入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賬戶(開戶行:建設銀行,賬號:X,收款人:鄧某林),被告何某林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借據載明,“今收到游某宇資金(借款合同編號X號)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元),已轉入指定賬戶(開戶行:建設銀行,賬號:X,收款人:鄧某林)。限2014年4月2日前還清,若到期不能還清,將按借款合同條款執行,上述款項已收妥。借款人:何某林,擔保人:鄧某林,2014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未按約償還借款,經原告向三被告多次索要無果,遂產生糾紛。
另查明,被告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截止2015年2月3日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00萬元及從2015年2月3日起的借款利息。
還查明,原告為此次訴訟支付了30000元律師代理費。
本院認為,原告游某宇與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游某宇將款出借給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后,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應負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到期未償還原告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游某宇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向原告出具連帶還款責任確認書,自愿為該筆借款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逾期還款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和罰息的標準超過了法律強制標準,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但已按月利率2.5%的標準支付的利息,屬雙方自愿履行,本院不予反對。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計算。故被告應從2015年2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對于原告因該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3萬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游某宇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
二、被告何某林、鄧某林對上述債務向原告游某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被告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應履行的義務,如逾期履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54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20420元由被告湖北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何某林、鄧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36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石小玲
審 判 員 馬勝明
人民陪審員 段占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謝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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