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明與李某雙、錢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842)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705民初186號
原告:丁某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靈活就業者,住安徽省銅陵市某某山區。
委托代理人:胡雅靜,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昊,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靈活就業者,住安徽省銅陵市某某山區某某新村XX棟XX室。公民身份號碼340721XXXXXXXX2728。
委托代理人:黃世亮,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靈活就業者,住安徽省銅陵市某某山區。
原告丁某明訴被告李某雙、被告錢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能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為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原告丁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雅靜,被告李某雙及其委托代理人黃世亮,被告錢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丁某明訴稱:2011年,丁某明從銅陵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以下簡稱某某物業)承租了某某花園社區X樓房屋,用于開辦某某幼兒園。2014年11月14日,丁某明與李某雙及錢某簽訂《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從2014年11月15日至新某某幼兒園建成為合作前期,新某某幼兒園正式招生以后為合作后期,其中,合作前期投資12萬元,李某雙與錢某分別投資6萬元。從2015年元月12日起,該房屋租金54000元由李某雙及錢某負擔,合作期間,丁某明保證與某某物業的續租及房租不變,以便于后期開展合作。協議簽訂后,該幼兒園由李某雙及錢某管理,因經營不善,導致某某幼兒園于2015年下半年停辦歇業,房屋租金一直未交。丁某明為履行《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約定的義務,保證房屋續租狀態,不得不于2015年12月9日向某某物業墊付了2015年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13500元?,F請求判令:一、李某雙、錢某返還丁某明房屋租金13500元;二、李某雙、錢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李某雙在庭審中辯稱:1、丁某明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2、房屋的第四季度的租金數額13500元,李某雙無異議,但是13500元租金李某雙不承擔,丁某明隱瞞真相,交付的幼兒園沒有資質,導致相關部門要求進行整改,幼兒園停辦;3、本案丁某明支付租金是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2015年10月后,幼兒園已停辦。綜上,請求判令駁回丁某明的訴訟請求。
錢某在庭審中辯稱:2015年7月19日,錢某與李某雙簽訂了退伙協議,已經退伙,錢某不同意承擔房屋租金,請求判令駁回丁某明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某某物業(出租人、甲方)與丁某明(承租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某某花園社區X樓450平方,租金每平方每月10元,乙方承租的房屋前方至路牙歸乙方使用,以便更好地確保幼兒園的安全及維護教學秩序;租用時間為1年;進房裝修時交付第一季度的房租,以后每季度的1日至5日前交納;乙方承租辦理幼兒園,為某某花園社區居民服務;本合同到期后,此處房屋仍由甲方管理,本合同自動有效,時效至甲方對房屋管理權終結。該協議對其他事項亦作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后,某某物業依據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了丁某明,丁某明陸續向某某物業支付租金,并開始在承租房屋內開辦幼兒園,幼兒園名稱為“某某幼兒園”。開辦期間,丁某明欲將幼兒園經營管理權轉讓給李某雙、錢某。2014年11月14日,李某雙與丁某明、錢某就原某某幼兒園經營管理權轉讓及新某某幼兒園開辦等事宜簽訂《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合作時間為:從2014年11月15日起至新某某幼兒園建成為合作前期,新某某幼兒園正式招生營業為合作后期。合作前期暫定六年,合作后期暫定十年;投資金額:合作前期總投資為12萬元,甲方(李某雙)出資6萬元,乙方(錢某)出資6萬元,丙方(丁某明)出資0元;合作后期丙方可以出資,但丙方出資最高不超過經辦新某某幼兒園所需投資總額的30%,具體投資比例可在新幼兒園建成后另行協商;收益分配:丙方在幼兒園合作前期階段無收益,合作后期除去幼兒園發展儲備金外,按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合作前期,甲方負責園內外的所有經營管理和收入、支出,乙方進行監督、簽字;幼兒園合作前期所有資產及增加的設施設備及一切收益歸甲、乙方繼續履行;合作前期,丙方與業主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甲、乙雙方繼續履行。2015年1月12日起,該房屋年租金54000元由甲、乙方支付,但丙方需保證房屋的續租及房租不變以及后期的合作。若發生業主收房、增加房租以及無法繼續后期合作(私自或與他人經營本合同合作后期事宜),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須賠償甲、乙方共計40萬元。在合作前期,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幼兒園的投資建設,幼兒園增加的設備資產雙方按投資比例分配;幼兒園合作前期的一切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丙方無權干涉,合作后期幼兒園的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在合作期內,若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無權擁有原資產并賠償另兩方經濟損失40萬元。該協議對其他事項亦作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后,李某雙、錢某于當日將轉讓款共計12萬元交付給了丁某明,丁某明將原某某幼兒園的經營管理權轉讓給了李某雙與錢某,李某雙與錢某開始經營原某某幼兒園。2015年7月19日,李某雙與錢某簽訂《退伙協議》,約定:甲方(錢某)退出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由乙方(李某雙)作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2萬元,以后某某幼兒園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負責;截止到2015年7月19日,甲乙雙方之間再無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當日,錢某向李某雙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李某雙幼兒園退伙補償費20000元。此后,李某雙單獨繼續經營某某幼兒園,但因無辦學資質等證明文件,幼兒園無法繼續開辦,2015年下半年停辦歇業,房屋租金一直未交。2015年12月9日,丁某明向某某物業墊付了2015年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13500元。2015年11月24日,某某物業訴至本院要求解除與丁某明的房屋租賃協議,同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駁回某某物業訴訟請求。
另查明:某某幼兒園開辦至今,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上述事實,有丁某明提供的《房屋租賃協議書》、《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2015)獅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書、某某物業收款收據;李某雙提供的《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解除合同通知書、快遞單;錢某提供的退伙協議、收條等證據證明,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丁某明與李某雙、錢某簽訂的《某某幼兒園合作經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據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該協議,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或法律有明確規定。丁某明與李某雙、錢某約定從2015年1月12日起,房屋年租金54000元由李某雙、錢某支付,且2015年7月19日,錢某退出合伙組織,因此,丁某明墊付的2015年第四季度的房屋租金13500元,應由李某雙負擔,丁某明要求李某雙返還13500元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7月19日,錢某與李某雙達成協議,退出合伙組織,未獲得丁某明認可,對于錢某不承擔租金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錢某可在承擔付款義務后向李某雙行使追償權。李某雙不承擔租金的辯解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雙、被告錢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返還原告丁某明墊付的2015年第四季度房屋租金1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8元,依法減半收取69元,由被告李某雙、被告錢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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