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甲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23)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清刑初字第115號
公訴機關清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甲。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清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應,河南逐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清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訴(2013)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甲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清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清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多家企業通過國際互聯網和電話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多家公司貨物,價值419620元。后貨物通過物流公司到達濮陽市后,蘇某甲在未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將貨物領走并失去聯系,后將貨物轉移至清豐縣馬莊橋鎮孫舊寨村藏匿,幾日后又將貨物轉移至河南省輝縣市孟莊鎮徐莊村的一處門面房內,2012年12月2日清豐縣公安局查獲大部分贓物,并將查獲的贓物全部退回受害人。
被告人蘇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解稱對所詐騙物品的真偽及價格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福州市元生泰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福州市元生泰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靈芝孢子油480盒、波斯金工藝品150個、V卡帽子400頂。蘇某甲以”英某偉”的名義在濮陽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貨物后失去聯系。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93000元。
2、2012年10月初,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上海天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上海天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靈芝孢子油256盒、藍莓青果酒30件、西洋參氨基酸30件、工藝銀水杯110個。蘇某甲以”英某偉”的名義在濮陽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貨物后失去聯系。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56900元。
3、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廣東省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廣東省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極之寶牌海豹油軟膠囊560盒、手表150塊、毛澤東銀條紀念品150個、財神像紀念品150個、茅臺鎮酒408瓶、西洋參茶192盒。蘇某甲以”英某偉”的名義在濮陽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貨物后失去聯系。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129000元。
4、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山東森健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都辦事處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山東森健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南極磷蝦油336盒、毛澤東像工藝品銀條150盒、工藝銀水杯150個。蘇某甲以”英某偉”的名義在濮陽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貨物后失去聯系。經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88200元。
5、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蘇某甲冒名”英某偉”與天津市光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聯系,以自己在濮陽市碧水云天小區開辦俏夕陽健康服務中心需要訂購產品為名,騙取天津市光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松花粉3740瓶、護腰300個。蘇某甲以”英某偉”的名義在濮陽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貨物后失去聯系。經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52520元。
另查明,清豐縣公安局查獲蘇某甲詐騙的大部分贓物,并將查獲的贓物全部退回受害人。被告人蘇某甲于2012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承德市網監支隊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甲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吳某某、黃某某、牛某某陳述,證人張某某、鄧某某、徐某甲、閆某甲、閆某乙、秦某某、閆某丙、黃某某、李某某、劉某某、張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張某甲、楊某甲證言,抓獲證明,扣押物品清單,退款證明,發貨單,清豐縣公安局發還物品清單,物流發貨單、運輸單,辨認筆錄,清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濮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重新鑒定函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甲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蘇某甲退賠被害人大部分損失,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甲及其辯護人關于其所詐騙物品不是真品的辯護意見因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曹青次
審判員 崔麗紅
審判員 韓清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邵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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