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惠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47)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民四初字第00312號
原告梁某,男,漢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委托代理人錢棟,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曉燕,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惠某,女,漢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區。
原告梁某訴被告惠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哲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錢棟、王曉燕,被告惠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2003年原告與被告戀愛,于2004年11月4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婚生一女梁某某。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時常冷戰,被告性格內向難以溝通。因為原告工作繁忙,常常很晚回家,而被告不但不體諒原告的辛苦,不履行家庭義務,從來不做家務,家里的事情都是原告一人承擔。因此雙方矛盾逐漸加劇,最終雙方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分居以來原、被告雙方都十分痛苦,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現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女梁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三、判令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夫妻債務。
被告惠某庭審答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現在孩子還小,一直想讓原告回家,為了孩子的成長及以后的影響,不離婚比較好。而且原告也說過離婚也不是他要的結果。被告認為原、被告感情較深,還有挽回的余地。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04年11月4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梁某某。2013年11月原告與被告分居。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及原告與被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結婚時間較長,感情基礎較好,在家庭生活中難免出現矛盾。雙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溝通,正確處理家庭矛盾,互諒互讓,相互關心,還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梁某與被告惠某離婚。
訴訟費: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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