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某縣人民醫院健康權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58)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921民初18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阜新,系阜蒙縣城區法律服務所中心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縣人民醫院。
法定人表人楊某,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董某,系該院副院長。
委托代理人劉明繼,系遼寧鑫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某縣人民醫院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大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26日原告因中上腹痛加重入住被告醫院,經診斷為十二指腸潰瘍穿孔,施行修補手術。術后對癥治療14天拆線愈合良好,于2015年4月9日上午9時辦理出院。半小時后原告到衛生間小便時縫合切口裂開,大網膜及部分小腸腸管外露并切口疼痛,當日9時30分再次辦理入院。入院后發現部分小腸與切口右側粘連致密,又施行手術切除部分小腸約4.0厘米,住院治療23天。由于被告在治療過程中疏忽大意,為原告縫合手術創口時將部分小腸縫合導致小腸部分壞死被切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132.55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且盡到了相應的診療義務。原告訴稱”由于被告在治療原告疾病期間疏忽大意,為原告縫合手術創口時將部分小腸縫合導致小腸部分壞死被切除”,該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系高齡患者,接受污染剖腹手術,有可能出現切口裂開現象,屬于正常手術并發癥,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
經審理查明,原告因病于2015年3月26日到被告處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病情為十二指腸潰瘍穿孔,被告于當日為原告施行十二腸球部潰瘍穿口修補手術。原告住院治療14天,于2015年4月9日上午原告辦理了出院手續后,到衛生間小便時手術切口裂開,原告再次到被告處住院治療。原告二次入院后,經診斷,原告的病情為十二腸球部潰瘍穿口修補術后切口裂開,被告對原告施行了腹部切口裂開減張縫合手術,切除裂開處小腸約4厘米。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療23天,于2015年4月30日出院。
另查明,被告2015年3月26日為原告施行十二腸球部潰瘍穿口修補手術前,已向原告及其家屬出示了手術志愿書,對原告術后可能出現的切口感染、脂肪液化、切口裂開、粘連性腸梗阻等并發癥進行了告知,原告本人及其家屬張躍民在志愿書上簽字同意手術。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的筆錄,原告提供的診斷書、醫院費收據,被告提供的手術志愿書及原、被告共同提供的住院病案予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對原告施行十二腸球部潰瘍穿口修補手術前,對手術后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已向原告及其家屬告之,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在診療活動中已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原告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應提供被告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及其它相關證據,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有過錯。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大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都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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