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47)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306民初21451號
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笑雨,廣東海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凱,廣東海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某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林,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5日,原被告簽訂《房屋使用合同》,約定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龍華XX大道XXX號二樓房屋。同時,原告向被告支付裝修押金5000元,保證金85800元,租金34320元和管理費3900元。之后被告既沒有書面批準原告的裝修方案,也不讓原告進場拆除租賃場地的天花等進行裝修,被告一直沒有向原告實際交付場地。原告遂要求被告返還繳納的裝修押金、保證金、租金和管理費,被告拒不返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還保證金85800元;2、被告向原告返還裝修押金5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還租金34320元、管理費3900元;4、上述共計129020元為原告所有;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雙方簽訂合同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某個人行為,產生的行為和后果應由劉某個人負責,該租賃商鋪已實際交付。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合同,約定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龍華XX大道XXX號二樓房屋。2016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裝修押金5000元、二個月押金85800元、租金34320元、管理費3900元。被告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
另被告提供房產證兩份,編號分別為深房地字第50XXXXXX29號和深房地字第××號,土地位置均為龍華鎮XX路東側,房地產名稱分別為廠房A棟第一層和廠房A棟第二層。
上述事實有租賃合同、收款收據、房產證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房產證載明的土地位置與涉案房產位置并不完全一致,無法證明涉案房屋有合法的報批報建手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涉案房產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合法報建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因此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使用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被告收取的押金85800元、裝修押金5000元應當返還。
關于租金和管理費,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涉案房屋由被告裝修,且涉案房屋內仍有裝修后遺留的物品,故本院采信原告的意見,即房屋并未實際交付給原告,故被告收取的租金34320元、管理費3900元應返還原告。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5日簽訂的《房屋使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押金85800元;
三、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裝修押金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租金34320元;
五、被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管理費3900元;
六、駁回原告深圳九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洪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葉麗敏
書記員 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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