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922)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4034號
原告叢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國東、朱勝翔,遼寧圣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于某。
被告宮某某。
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叢某某與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某、宮某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長鄒傳君、人民陪審員畢笑然、龐樂樂組成合議庭,趙巧悅擔任書記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叢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國東、朱勝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某、宮某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5月15日,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于某、宮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2012年11月20日三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萬元,兩次借款總額6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向三被告主張還款,三被告于2014年5月還款14萬元,尚欠借款46萬元。經向東港市房屋產權管理處查詢,三被告向工商局提供的注冊資本中,實物出資的210萬元房屋之產權證書系虛假,根本無此房屋存在。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在資產評估和驗資證明中,聲稱該210萬元房產經實物審核并辦妥產權手續。正是由于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虛假評估和驗資的誤導,使原告出借的46萬元失去責任資產的保障而成為久欠的事實。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
判令:一、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某、宮某某立即歸還原告46萬元借款;二、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某、宮某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專用收款收據,該專用收款收據載明“借叢某某款50萬元”,收款單位寫明“某某食品”,蓋有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于某、宮某某在專用收款收據簽名,在簽名前標注“借款人”。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據,該借據載明“借叢某某款10萬元”,蓋有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于某、宮某某在借據簽名,在簽名前標注“借款人”。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還款14萬元。
2011年1月12日,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給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東會所驗字(2011)第7號驗資報告,驗資報告載明:貴公司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根據貴公司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后的章程的規定,貴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0萬元,實收資本250萬元,由全體股東于2011年1月12日之前一次繳足,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萬元。經我們審驗,截至2011年1月12日止,貴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其中:貨幣出資40萬元、實物出資210萬元。同時我們注意到,貴公司本次增資前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0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50萬元。已經由我所于2009年2月10日出具了東會所驗字(2009)第5005號驗資報告予以審驗。截至2011年1月12日止,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實收資本300萬元。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東房權證新城區字第2009000374(0307圖05丘69-2幢)、第2009000375、第2009007519、第2009007518、第2009007520號及東港國用(2011)第038407號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東民初字第04034-1號民事裁定書,對上述財產予以查封。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專用收款收據、驗資報告、證人證言等在卷為憑,上述證據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2012年5月15日專用收款收據標注“借款人于某、宮某某”,并蓋有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印章,原告陳述是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某、宮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但該專用收款收據載明收款單位“某某食品”。2012年11月20日借據亦蓋有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印章。本案借款是通過證人姜某某聯系的,證人姜某某證實是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在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辦理的交接款手續。被告于某系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宮某某與被告于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宮某某又系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股東,被告于某、宮某某在專用收款收據簽名符合公司借款的形式要件,綜上所述,根據專用收款收據的形式、被告于某、宮某某的特殊身份、證人證言可以確認是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與原告形成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亦合法有效,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于某、宮某某作為自然人與本案借款無關聯。至于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因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借款時未出示驗資報告,如果被告東港市天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存在虛假成分,應由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處罰,其出具的驗資報告與本案借款無關聯,故原告請求被告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叢某某借款46萬元;
二、駁回原告叢某某對被告于某、宮某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0元,保全費2820元,合計11020元,由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執行時由被告東港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傳君
人民陪審員 龐樂樂
人民陪審員 畢笑然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巧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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