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846)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淮開民初字第01591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茂成,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經營電線電纜生意,被告王某系水電安裝個體。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賒賬購買電線,累計欠電線款89408元。2012年2月21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條給原告。事后,被告又向原告賒賬購買電線4000元,并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一份借條。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項,被告拖延未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電線款93408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從2010年5月份至11月份,被告王某共從原告楊某處購買電線,累計欠電線款89408元,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楊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條今欠到電線款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正。(89408)據王某2012.2.21(開發區某路某村某區某排*號)18905235222159052******。”后王某又從楊某處購買電線,欠電線款4000元,2014年10月30日,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到老楊電線款肆仟元。(4000)據王某2014.10.30。”上述兩筆款項王某均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楊某提供的借條、欠條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提供的欠條與借條,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義務。現被告王某尚欠貨款93408元,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原告主張利息從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楊某支付貨款93408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213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公告費6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 判 長 張大鵬
代理審判員 靖芳芳
人民陪審員 許廣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魏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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