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某某某中學、劉某、劉某丙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760)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吉0381民初500號
原告高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高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高某某父親。
委托代理人:張洪雨,系吉林志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公主嶺市某某某鎮中學校(以下簡稱“某某某中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系校長。
委托代理人:齊某某,系該校副校長。
被告劉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劉某甲,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劉某父親。
法定代理人:劉某乙,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劉某母親。
委托代理人:王占波,系公主嶺市懷德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丙,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法定代理人:劉某丁,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劉某丙父親。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系劉某丙母親。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某某某中學、劉某、劉某丙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洪雨;某某某中學委托代理人齊某某、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甲、劉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波;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劉某丁、李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某某訴稱:2015年7月9日中午,高某某吃過午飯后,去學校內的室外衛生間。劉某、劉某丙跟隨高某某至學校內的室外衛生間,在衛生間內共同對高某某進行襲擊,造成劉中帥嚴重受傷。后學校老師將高某某交付給高某某家長,由家長帶高某某到醫院進行治療并報警。高某某所受各項經濟損失均未獲得賠償。劉某、劉某丙是未成年人,應由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事件發生在學習、生活的學校,故三被告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和劉某丙當時系八年二班同班同學,高某某當時系七年三班學生。綜上,請求法院判令:一、要求三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高某某的經濟損失103856.32元[1、醫療費:48568.08元;2、護理費11167.20元(124.08元/天×90天);3、交通費:661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天×12天)、5、殘疾賠償金21560.24元(10780.12元/年×20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7、后續治療費:8000元;8、鑒定費2700元;9、律師費:5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某某某中學辯稱:此事件經學校和派出所事后調查,事故發生在2015年7月9日中午,11:30分午休時,學生按作息時間吃午飯后發生的。在飯前洗手時,高某某不小心把水弄到劉某的鞋上,由此引起的事端。高某某吃過午飯后去學校內室外衛生間,劉某、劉某丙跟隨高某某到學校內的室外衛生間。在不到11:40的時候,劉某、劉某丙對高某某進行襲擊,造成高某某受傷。當時全體班主任和大多數學生尚在吃飯。聽到打仗消息后,政教主任和班主任馬上到現場查看、詢問傷情,及時通知雙方家長到場處理事故。家長到校后,帶領高某某到翁克骨傷醫院初步診斷后轉至吉大三院住院治療。學校多次打電話詢問病情,及時掌握高某某思想及身體狀況,并及時報警,多次和家長一同去派出所求助公安機關解決此事。學校安全一直是學校工作重中之重。因學校無過錯,學校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高某某當時是七年三班學生,劉某和劉某丙當時是八年二班學生。現在都上了一個年級。發生事故后,學校沒有為高某某墊付過醫療費。
劉某委托代理人辯稱:1、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應運用有關法律途徑解決。2、雙方均有責任,三個孩子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高某某本身沒有躲避、躲閃措施,自身存在過錯,高某某本身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校方、劉某、劉某丙也承擔相應責任。3、學校是教育者和管理者,是封閉學校,不是開放性學校,中午時間在學校,學校作為管理方沒有盡到管理和安全責任義務。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原告的鑒定屬于單方自行委托鑒定。5、原告部分請求不合理。我方沒墊付醫療費。
劉某丙法定代理人辯稱:我家孩子上廁所,看到他倆打仗,他就拉仗了。高某某不聽,我家孩子生氣了,就踢他兩腳。劉某、劉某丙不是跟隨,就是趕的湊巧,都上廁所了。劉某和劉某丙是一班的,高某某是另一個班的。我們沒墊付醫療費。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9日,某某某中學校內室外男衛生間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高某某系某某某中學七年三班學生;劉某和劉某丙系該校八年二班的同班同學。高某某與劉某、劉某丙原本并不相識。2015年7月9日午休后,高某某、劉某、劉某丙均在該校食堂午餐,高某某在洗手時,不小心把水濺到劉某的鞋上,當時雙方并未發生爭吵。午飯后,高某某、劉某、劉某丙分別去該校室外男衛生間,當時仍是中午午休時間,部分師生仍在就餐。在該室外男衛生間內,因之前高某某洗手時把水濺到劉某鞋上,劉某心懷不滿,首先動手毆打高某某,隨即劉某丙亦上前幫助劉某共同毆打高某某,共同將高某某致傷,當場導致高某某右肩關節損傷,劉某、劉某丙仍繼續毆打高某某,劉某丙連續踹了高某某三腳,將高某某踹到墻角,仍未停止毆打。直至被該校九年級的一名男同學拉開,后高某某被其他學生從衛生間內扶出。正在午餐的高某某的班主任李某乙和劉某、劉某丙的班主任歐某某及政教處主任張某某立即趕到現場處理,并及時通知了各方家長。高某某的父母雇車將高某某當即送往翁克骨傷醫院救治,于當日即2015年7月9日去往某某醫院住院治療,于2015年7月22日出院,住院12天。醫生診斷為“右側盂唇損傷;右肩袖肌腱損傷”。高某某委托吉林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高某某此次外傷致右關節損傷結果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90日;此次損傷后續治療費8000元。事件發生后,三被告未墊付過任何費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高某某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的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書、公安卷宗中高某某、劉某、劉某丙、高某的陳述、鑒定費票據等。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吉林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某某某中學無異議,劉某及劉某丙代理人對評定為十級傷殘及護理期限90日有異議,但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并且在本院當庭指定的期限內各方均未申請重新鑒定,應視為對該鑒定意見的認可。故對高某某在吉林某某司法中心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及上述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某某某中學提供了證人李某乙、歐某某、張某某的當庭證言、某某某中學制定防止學生打架斗毆的預案、管理制度、版報內容、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宣傳教育上墻照片、安全教育講演稿等,證明該校對學生盡到了法律意義上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時救護的職責,同時李某乙等證人證言及某某某中學的陳述,亦證明了上述本案事實經過。其余當事人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本院對某某某中學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高某某的訴訟請求和某某某鎮中學、劉某、劉某丙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高某某是如何被劉某、劉某丙致傷的?2、某某某中學在此起事故上是否盡到了管理上義務,某某某鎮中學在該起事故中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高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被致傷,各方責任如何劃分?3、高某某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應如何處理。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爭議焦點無異議無補充。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作為在校學生,應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互相禮讓,團結互助,遇有問題協商解決,或找老師、學校領導解決。相反,劉某作為高年級學生,在食堂午餐時,被互不認識的低年級同學高某某在洗手時,不小心將水濺到鞋上,劉某便心懷不滿,故意規避老師監管,伙同同班同學劉某丙,共同將高某某打傷。對此損害后果,劉某、劉某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劉某、劉某丙的共同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作為低年級的同學高某某在突然遭到二名高年級同學毆打的情況下,基本無力還手,即使有一般性防衛還手行為也屬于本能自衛,避免受到更大傷害。并且二人在將高某某右肩關節毆打致傷的情況下,仍繼續毆打。直至被九年級的一名男同學拉開,二人的共同毆打行為才停止。導致高某某被打傷部位被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二人的主觀故意較深,情節惡劣,造成后果嚴重。根據本案實際,同時為警醒教育其他學生遵紀守法,創造良好、安定的學習教育環境,不能減輕劉某、劉某丙對高某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劉某丙本來與此事件無關,卻出于主觀惡意幫助劉某共同參與毆打,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表現得比劉某還積極兇狠,在連踹高某某三腳,將高某某踹到墻角后仍未停止毆打。劉某丙無任何理由故意毆打無辜的高某某,根據本案實際和劉某丙對損害結果原因力的大小,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根據本案實際,劉某丙應承擔60%的損害賠償責任,劉某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且劉某、劉某丙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劉某、劉某丙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劉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某甲、劉某乙負擔;劉某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某丁、李某甲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被告公主嶺市某某某鎮中學提供并當庭出示了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校對在校學生盡到了法律意義上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時救護的職責,尤其劉某、劉某丙的共同侵權行為發生在特定時間午休時間、特定地點校內室外的男衛生間內,屬故意規避學校監管。學校在本案中并無管理上的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某某某中學系學校管理者和受益人,該起事故的發生給高某某及家庭造成了較大困難與不幸,從學校系受益者和同情弱者的角度出發,被告公主嶺市某某某鎮中學對高某某的損害結果應負10%的補償責任。
對高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支持,對其超范圍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的通知》,高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確認如下:(一)醫療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高某某請求的醫療費48568.08元提供了合法票據,被告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二)護理費: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結合吉林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護理期限90日,對高某某請求的護理費11167.2元(124.08元/天×90天×1人)予以支持。(三)交通費: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高某某請求的交通費661元,根據高某某傷情,結合高某某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12天,從某某某鎮到長春市入院、出院及親屬往返照料探望,有必要的交通費支出等客觀因素,對其交通費本院酌情予以支持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四)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結合高某某住院12天,對高某某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天×12天)予以支持。(五)殘疾賠償金: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吉林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高某某此次外傷右肩關節損傷后果評定為十級傷殘,對高某某請求的殘疾賠償金21560.24元(10780.12元/年×20年×10%)予以支持。(六)后續治療費:依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結合吉林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高某某此次損傷的后續治療費用需人民幣8000元。故對其請求的后續治療費8000元予以支持。(七)鑒定費:對高某某主張的鑒定費2700元,提供了鑒定費正式票據,本院予以支持。(八)精神撫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結合高某某此次外傷右肩關節損傷后果評定為十級傷殘,對高某某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九)律師代理費。對高某某請求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提供了正式合法票據,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高某某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共計103695.52元,由劉某的法定代理人負擔30%即31108.66元、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負擔60%即62217.31元,并由劉某、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余10%即10369.55元由某某某中學負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甲、劉某乙賠償原告高某某合理經濟損失31108.6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劉某丁、李某甲賠償原告高某某合理經濟損失62217.31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被告劉某與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對上述賠償款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公主嶺市某某某鎮中學校負擔原告高某某合理經濟損失10369.5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
四、駁回原告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負擔720元;由被告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負擔1440元,由被告公主嶺市某某某鎮中學校負擔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文喜
代理審判員 王 銳
人民陪審員 孫國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榮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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