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路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41)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淇濱刑初字第52號
公訴機關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路,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曹海建,河南世紀唐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淇濱檢刑訴(2014)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紹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路及其辯護人曹海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3年8月31日2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路酒后駕駛豫A***D號小型面包車,沿鶴壁市淇濱區**大街自南向北行駛至**大街與**路交叉口時,與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郭某某駕駛的比德文牌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某當場死亡,電動車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路駕駛面包車駛離現場,行駛至鶴壁市淇濱區華夏南路與漓江路交叉口時撞到路邊花磚,致面包車損壞后停下。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李某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血檢驗,被告人李某路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1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路與被害人近親屬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告人李某路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馬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血醇檢驗報告單,車輛痕跡鑒定意見,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抓獲證明,賠償協議,收款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路自動投案,并供述了其犯罪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路到案后并未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其駕車肇事的犯罪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路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p>
審 判 員 王尊賢
人民陪審員 崔 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偉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