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李某某相鄰關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751)
陜西省洛川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洛民初字第00674號
原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俊杰,陜西益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陜西益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被告李某某承包交口河的供水業務,并于2008年在原告購買的房屋相距不足1米的地下埋放水管。2012年5月自己房屋出現地基嚴重下陷,經鎮政府現場開挖,發現被告埋放的水管多處漏水,直接滲入原告地基。交口河鎮政府要求原告搬離,門店停止營業。被告李某某也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但維持程度難以達到安全標準。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請求被告賠償重建或維修費用191400元,賠償租賃費50000元,安置費6600元,鑒定費18000元及訴訟費,共計266700元。
原告高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高某某的房產證、身份證、交口河鎮派出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各一份,證明原告合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因此產生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益;
2、房屋修復前照片6張、整改通知書、現場排查照片2張、水費收取票據、房屋修復時照片8張,證明原告的房屋地基下陷、墻體裂縫嚴重,并形成危房的損害后果系被告埋放的供水管道漏水所致,被告應承擔責任;
3、房屋修復后照片3張、司法鑒定報告、韓某某證言,證明被告雖然對房屋進行整修,但該房屋未到達安全居住狀態,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證明原告的損失包括房屋復修費191400元,一樓房屋裝修及租金損失50000元,原告之子及媳租房安置費用6600元,鑒定費18000元,訴訟費700元,損失共計266700元,被告應進行賠償。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破壞現場,當時現場反映出有洗車臺與原告房屋相鄰很近,且有磚做的水池子,又有大車停放,故原因不屬自己一方造成,自己中途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加固,該房屋原告至今使用,不存在危房,故不同意承擔損失。
被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
1、現場照片9張,證明原告房屋受損屬義和飯店洗車造成的;
2、交口河鎮政府的調解記錄一份,證明洗車的污水口現場存在;
3、加固方案一份,證明自己給原告的房屋進行加固維修。
本院依職權取得交口河鎮政府劉治凱的談話筆錄,證明他三次參與處理原、被告糾紛,李某某當時承認他的水管爛了,當時協議由李某某負責維修高某某的房子,而且雙方都同意簽字。后來高某某的妻子說房子很多地方維修不到位,要被告承擔費用,他又叫來雙方調解,未達成協議。
庭審質證時,被告對原告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中照片和整改通知、水費票據無異議,認為管子噴水的照片自己不在現場,故不認可此證據證明目的;對證據3的照片無異議,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因為是加固后鑒定的,對韓某甲的證言有異議,認為這種證據誰都可以寫。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2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均有異議;對證據3認為被告維修過,但未達到整修效果。原、被告對本院調取劉治凱的談話筆錄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對原告的證據1予以認定,對其證據2、3,被告的異議不成立,對該證據應予以認定;對被告證據1,因無法明確證明其他設施對原告房屋構成危害,不應認定;對證據2,不能反映洗車的污水口現場存在,故不予認定;對證據3,能夠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過加固維修,但不能證明該房屋可安全使用。對本院調取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于2004年購買了交口河鎮商貿街北段東側的樓房。2012年5月該房屋出現地基下陷,墻體多處裂縫。經查,被告李某某經營的供水管道與該樓房地基相鄰,且該水管漏水。經交口河鎮政府處理,由李某某負責原告房屋維修。被告遂對該房屋進行加固維修,原告繼續使用該房屋,但原告認為沒有達到安全標準,請求被告承擔費用遭拒,又訴至本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建議對原告高某某房屋拆除重建。1、高某某房屋位于濕陷性黃土地區,濕陷性較敏感,當供水管破裂漏水,滲水浸泡房屋地基后,地基即濕陷下沉,致使房屋、墻體出現林峰、地面下沉等損害現象。2、依據高某某房屋裂縫損害部位、形態特征情況,其房屋局部承重構件荷載力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且所占比例較大,被告雖對該房屋進行修補加固,但未提供施工記錄及后期觀測記錄,故對其加固維修效果無法認定。3、高某某房屋重建費用需人民幣19140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1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經營的供水管道漏水,浸泡原告房屋地基,導致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墻體裂縫,侵害原告權益,應負一定責任,原告房屋局部承重構件荷載力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且所占比例較大,亦應承擔一定責任。被告雖對該房屋加固維修,但不能證明其加固效果,且鑒定機構認為該房屋應拆除重建,故應由原、被告承擔相同責任。原告訴稱被告損壞房屋,致使自己房屋不能出租和居住,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維修加固后繼續使用該房屋,故對此訴求不予支持。原告房屋重建費用和鑒定費用應由原、被告各半承擔。被告辯稱導致原告房屋受損有其他原因,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又辯稱自己已維護加固,但鑒定結論中建議對該房屋拆除重建,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高某某房屋重建費用95700元、鑒定費9000元,其余費用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承擔;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7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3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明治
代理審判員 吳新平
人民陪審員 賈小鋒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曉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