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北與趙某、崔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01)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開民初字第0928號
原告朱某北,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葉斌,江蘇淮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朱某北與被告趙某、崔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曉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北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崔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北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與被告崔某系既是同學又是親戚。2012年7月10日、2013年8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計550000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條二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550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趙某、崔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趙某、崔某系夫妻關系。被告趙某、崔某以其女兒開公司需資金周轉為由分別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崔某書寫借條一張,2013年8月28日被告趙某、崔某又從原告處借款350000元,并于2013年9月9日共同寫下借條一張。原告索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二張借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趙某、崔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條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趙某、崔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要求被告趙某、崔某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崔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朱某北借款5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300元(原告已預交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趙某、崔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江蘇省淮安市農行某支行;賬號:3412010****2554;單位:淮安市財政局綜合處)。
審判員 萬曉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石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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