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62)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寧0202民初1159號
原告: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寧夏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原住址寧夏平羅縣,現住址不詳。
原告趙某與被告黃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立案受理。因被告黃某某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需要公告送達,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本案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等訴訟材料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煤款16582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自2013年以來,原告在石炭井大磴溝經營煤炭,被告陸續從原告處拉煤,被告也支付部分煤款。2013年12月16日,經原告與被告結算,被告欠原告煤款1658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該款,被告承諾付款,但卻拖延付款且現在不接原告電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黃某某未到庭應訴,在舉證期滿前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16日,被告黃某某給原告趙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趙某煤款165820元(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整)。欠款人:黃某某。2013.12.16。”。欠條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償還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原告趙某的陳述及《欠條》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表明原告已經向被告履行了供煤的義務,但被告沒有向原告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現被告欠原告煤款165820元至今未付,被告應當向原告予以支付,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舉證、質證、辯論等相關權利的主動放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向原告趙某支付煤款1658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6元,由黃某某負擔。
公告費600元,由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順玲
審 判 員 劉 佳
人民陪審員 劉軍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昕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