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81)
陜西省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靖刑初字第00223號
公訴機關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2014年12月19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滿釋放。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經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3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某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曉飛,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訴刑訴(2015)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王春燕、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朱曉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0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陜K7****面包車來到某縣城“某吧”旁邊巷內的“某藥店”準備購買藥時,見該藥店已經關門。其在向藥店老板打電話得知藥店內沒人后,其便翻窗進入該藥店內,盜竊現金人民幣800元、金手鐲一只(鑒定價15229元)、金項鏈一條(鑒定價5168元)、金戒指一枚(鑒定價1014元)。次日早晨,被告人李某將盜竊所得的金項鏈、金戒指以4050元的價格賣給了某縣城新國貿對面的“某包銀店”店主佘某某。被告人李某回到家后,將盜竊的金手鐲送給其妻子劉某某。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盜竊一次,數額共計人民幣2221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信息、抓捕經過、發還清單,證人佘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薛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發還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吳起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12月28日其刑滿后被釋放。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系臨時起意,其主觀惡性小,犯罪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判處拘役刑,具有前科劣跡,依法應予懲處。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李某在法定刑幅度內予以處罰。某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薛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9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虎
審 判 員 徐 洲
人民陪審員 謝青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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