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某、袁某某訴王某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18)
山西省長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313號
原告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志勇,山西健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賈某某、袁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曉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志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在庭審中無故退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被告是二原告女婿,二原告女兒賈某甲于2014年2月意外身故,而被告在賈某甲身故后獨自占有其遺產,剝奪了原告的繼承權,經與被告協商未果,請求依法繼承賈某甲遺產6500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賈某甲沒有遺產,不存在分割。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岳父母、系死者賈某甲父母,賈某甲在與被告共同生活中生育一女王某甲,現年15周歲,2014年2月28日賈某甲因煤氣中毒死亡,由于賈某甲生前投保有”E家幸福卡”人身意外保險、”康寧終身險”,賈某甲意外身故后被告被告將該保險金領取,后因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雙方發生矛盾,二原告訴訟本院。
另查,1、賈某甲意外身故后在長治黎都農村商業銀行西火支行有存單7支,本息49297.63元,被告于2014年4月2日支??;被告在該行有存款1萬元。2、賈某甲在太平財產保險公司投保的”E家幸???rdquo;人身意外保險9萬元被告已領取,該保險未指定受益人。3、賈某甲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長治縣支公司沒有投保教育險。
本院認為:二原告系被繼承人賈某甲的親生父母,系賈某甲丈夫,王某甲系賈某甲女兒,依照繼承法規定,均為賈某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但被告在賈某甲身故后獨自將其存款、保險金據為已有是錯誤的,被告應將原告應得的份額給付二原告,賈某甲生前存款59297.63元,系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該財產的一半29648.81元為被告所有,另29648.81元為賈某甲的遺產。保險金9萬元系二原告及被告和王某甲的共同財產。據此,賈某甲的遺產共為119468.40元。故二原告應繼承遺產的四分之二即59824.41元。關于原告稱賈某甲有存單8支,因一支存單本息1033.20元系被告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已支取,故不是遺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原告5982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元,減半收取712.5元,被告王某某承擔622.8元,二原告承擔8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曉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宋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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