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洪與楊某鵬、幸某紅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38)
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276號
原告彭某洪。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洪小勤,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鵬。
被告幸某紅。系楊某鵬之妻。
被告魏某祥。
原告彭某洪訴被告楊某鵬、幸某紅、魏某祥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一案,2015年6月23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以(2014)鄂東寶民一初字第0064號案件移送函將該案移送本院管轄。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民事訴訟狀、舉證通知書、傳票等訴訟文書。本
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正全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開義、人民陪審員陳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洪的委托代理人洪小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鵬、幸某紅、魏某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洪訴稱,2014年7月30日,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夫妻及魏某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楊某鵬、幸某紅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到期還本付息,如逾期不還則按日向原告承擔借款本息總額0.5%的違約金;被告魏某祥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和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交付借款人民幣500000元,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向原告出具借條,被告魏某祥簽署擔保人。2014年8月19日,原告與被告楊某鵬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楊某鵬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元,借款期限3天,到期還本付息;如逾期不還則按日向原告承擔借款本息總額0.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楊某鵬交付借款人民幣20×××00元,被告楊某鵬向原告出具借條。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未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魏某祥亦未向原告承擔擔保的債權。經原告催收,三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請求判令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700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按照日0.5%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償還借款的違約金(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共同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人民幣120000元;判令被告魏某祥對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上述債務中5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本案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彭某洪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A1:《借款合同》、《借條》、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各1份。用于證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被告魏某祥為被告楊某鵬、幸某紅的該筆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三方并約定了借款用途、利息、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證據A2:《借款合同》、《借條》、網上銀行轉賬憑證、建設銀行交易查詢單各1份。用于證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楊某鵬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元,雙方約定了借款用途、利息、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證據A3:荊門市某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的結婚證復印件、結婚登記信息各1份。用于證明本案原告訴請的借款700000元系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所借,系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的夫妻共同債務。
證據A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代理費發票各1份。用于證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60000元,根據上述《借款合同》的約定,該費用應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鵬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被告幸某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被告魏某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庭審質證,原告彭某洪提交的證據A1至A4,被告楊某鵬、幸某紅、魏某祥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質證權利的放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關聯,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彭某洪為甲方(出借人)、被告楊某鵬、幸某紅為乙方(借款人)、被告魏某祥為丙方(擔保人)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因經營需要,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即從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條一張;根據乙方要求,甲方將所出借資金47×××00元轉入乙方指定賬戶(戶名楊某鵬,開戶行荊門工行文化宮支行,賬號62×××42),余款系以現金方式支付;鑒于甲方有以現金方式支付部分借款,甲乙雙方一致確認轉賬憑證與借條內容不一致時,乙方的借款以向甲方出具的借條上所載明的借款金額和日期為實際借款金額和交付時間,并作為計算利息的基數和計息起始日;乙方自愿以荊門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作為借款抵押,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甲方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丙方作為乙方的擔保人同意為乙方的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甲方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擔保期限為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如乙方不能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清償借款本息,則從借款到期次日起,除繼續償還借款本息外,每延遲一天按所欠借款本息總額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向原告彭某洪出具借條,被告魏某祥簽名擔保。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彭某洪現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整(半500000.00)借款期限一個月,保證按時償還。借款人:楊某鵬幸某紅2014.7.30號擔保人:魏某祥2014.7.30號”。同日,原告彭某洪通過銀行轉賬,匯入被告楊某鵬指定賬戶47×××00元,支付現金22500元。但被告楊某鵬、幸某紅用于借款抵押的荊門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未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2014年8月19日,原告彭某洪為甲方(出借人)、被告楊某鵬為乙方(借款人)又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元,借款期限三天,即從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條一張;根據乙方要求,甲方將所出借資金20×××00元轉入乙方指定賬戶(戶名楊某鵬,開戶行荊門建行月亮湖支行,賬號62×××47);乙方自愿以牌號為HJ4088一汽馬自達轎車一輛作為借款抵押,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甲方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如乙方不能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清償借款本息,則從借款到期次日起,除繼續償還借款本息外,每延遲一天按所欠借款本息總額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日,被告楊某鵬向原告彭某洪出具借條,原告彭某洪通過個人網上銀行匯入被告楊某鵬指定賬戶20×××00元。但被告楊某鵬用于借款抵押的牌號為HJ4088一汽馬自達轎車未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魏某祥亦未履行保證義務。原告彭某洪索款無果,遂向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700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按照日0.5%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償還借款的違約金(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共同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人民幣120000元;判令被告魏某祥對被告楊某鵬和幸某紅上述債務中5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本案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2015年6月23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以(2014)鄂東寶民一初字第0064號案件移送函將該案移送本院管轄。
另查明,被告楊某鵬、幸某紅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洪與被告楊某鵬、幸某紅之間的借款行為系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向原告彭某洪出具借條借款500000元、被告楊某鵬向原告彭某洪出具借條借款20×××00元,原告彭某洪依約將款匯入被告楊某鵬指定的賬戶,履行了義務。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借款后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雙方在《借款合同》中雖然約定了逾期還款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是以補償性為主,被告楊某鵬、幸某紅逾期還款給原告彭某洪造成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進行補償,不應再支付違約金。被告楊某鵬雖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彭某洪借款20×××00元,但該款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彭某洪為實現債權支付律師代理費,且有證據證明實際支付60000元,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應由被告楊某鵬、幸某紅付給原告彭某洪。被告魏某祥為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向原告彭某洪借款50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在保證期限內,應當對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償還原告彭某洪借款500000元本息及實現債權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告彭某洪訴請判令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清償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費用、被告魏某祥對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償還原告彭某洪借款500000元本息及實現債權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償還原告彭某洪借款700000元;
二、被告楊某鵬、幸某紅支付原告彭某洪借款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7月3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8月19日起至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三、被告楊某鵬、幸某紅給付原告彭某洪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60000元;
四、被告魏某祥對被告楊某鵬、幸某紅償還原告彭某洪借款500000元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五、駁回原告彭某洪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0元,由彭某洪負擔1300元,楊某鵬、幸某紅、魏某祥負擔1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正全
審 判 員 張開義
人民陪審員 陳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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