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與張某海、張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80)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
民事判決書
(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86號
原告:于某,男,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宿州市埇橋區東關辦事處某某路某某小區。
委托代理人:許梅,安徽安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海,男,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橋區某某鎮。
被告:張某梅,女,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橋區南關辦事處某某路。
被告:左某微,女,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橋區辦事處某某路農林巷。
被告:李某,男,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橋區符某某鎮某某巷。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與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左某微、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關正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的委托代理人許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左某微、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訴稱: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和被告左某微、李某均分別系夫妻關系,四被告經熟人介紹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于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口頭約定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星期。被告張某海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被告李某、左某微作為保證人。該借款實際使用人是被告李某、左某微。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還。為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10.4萬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由四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左某微、李某未答辯。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海于2015年3月16日給原告于某出具借條一張,其內容為:”今借于某人民幣捌拾萬元正(¥800000、-),借款人、張某海、2015、3、16、證明:李某、左某微”。原告于某于2015年3月16日通過銀行轉賬到被告左某微賬戶78萬元。此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托未還。為此,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800000元及利息104000元。四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查明:被告張某海、張某梅系夫妻關系,被告左某微、李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海、張某梅給原告出具借款借據80萬元,但原告于某僅實際轉款78萬元,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以實際轉款數額為準。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左某微、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借款利息104000元,因雙方在借款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依法視為不支付利息。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借款后應承擔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左某微、李某雖在借款借據上簽名予以證明,但并非系擔保,原告于某主張由其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海、張某梅在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返還給原告于某借款本金78萬元。
二、駁回原告于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420元,由被告張某海、張某梅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正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劉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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