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樂某某與舒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785)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樂中民初字第365號
原告:樂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樂山市市中區。
委托代理人:賀愉,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崇俊,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樂山市市中區。
原告樂某某與被告舒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樂某某及其委托代人呂崇俊,被告舒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樂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7月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2月在仁壽縣慈航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舒某某。2010年8月,原、被告在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在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由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舒某某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舒某某生活費800元,舒聞一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票由原、被告各自負擔一半。
被告舒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且子女年幼,故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2月在仁壽縣慈航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舒某某。2010年8月,原、被告在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協議離婚,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在樂山市市中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12月17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如前所述。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戶籍本以及原告與被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夫妻感情?,F因雙方缺乏溝通而產生矛盾,以致夫妻關系一時不合,但只要雙方珍惜共同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多加強理解與溝通,及時化解矛盾,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請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樂某某與被告舒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元(已減半收?。蓸纺衬池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華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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