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云與曾某晚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54)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4956號
原告馬某云,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許梅,安徽安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晚,男,漢族。
原告馬某云訴被告曾某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許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晚經公告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云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被告因急需資金周轉于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借期二個月即2013年7月19日,利息為月息百分之二,被告自愿以自己的鏟車、磚廠及房屋作抵押,到期不能還款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被告承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借款,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馬某云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交證據材料為: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身份。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
被告曾某晚未答辯,未提供證據材料。
經庭審舉證,合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審理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被告因急需資金周轉,于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19日止,月利息為2%,被告愿用鏟車、磚廠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時償還借款,原告于2013年9月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為憑,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償還,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曾某晚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馬某云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19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計算)。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曾某晚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守華
審 判 員 馬廣文
人民陪審員 孫 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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